• 11

提前告知離職,公司要求提前走

tsai5059999 wrote:
我寧可 被勞工局罰 甚至把公司收掉
也不願給員工 賠償!!
這是我心態 可惜我不是老闆!!


這種寧願違法也要刁難員工的態度就不用講了吧?
好險你不是老闆.

wyn1 wrote:
樓主,“預告離職“是為了防止勞工提出離職後,不良顧主找理由不讓勞工離職而訂的日期,
所以法律的規定是”不得多於30日“,不是一定要30日後你才能離職。


"不得多於於30日"?
你的國文真的不及格
什麼叫做"前"去翻個字典
只要大於 30 天講就是前
也就是你不能說我明天要離職就可以走
勞基法定這個時間不只是保護勞工
也是在保護雇主, 避免一提隔天就走造成公司無法交接的損失
換句話說勞工預告 40 天後離職
雇主要提前讓員工走, 不是資遣就是付足 40 天的薪水
沒有什麼預告時間不得多於 30 天的規定


這一棟樓一堆人站在資方的立場去批判勞工
沒錯, 勞工這樣態度是不可取
但勞工沒有違法, 只是想讓利益最大化
工作的目的就是賺錢, 只是手段比較差罷了
但不代表資方可以因為勞方態度差去做違法的事情
去傷害勞工的權利
說穿了要人家馬上走
也只是為了老闆自己的利益
想剝奪員工的利益而已

一堆人明明是勞方, 卻處處為資方講話
簡直是角色錯亂
難怪一堆 22K 的工作
這是服務業的悲哀
因為太容易被取代了
員工要走老闆不但不想留
還想叫你趕快走

勸樓主還是找個技術本業的工作
有技術你要走
老闆只會求你多留一些時間
要你把你會的傳承下來
這種工作薪水也會比服務業多的多





樓主已找到其他國外工作, 如果公司執意去做,
樓主要回國跟公司一直耗下去嗎?
這個網站網友的回覆有時候是很難理解的
很像是在帶風向
其實離職很簡單(錢都不想賺了,你還要怎樣?)
你跟公司說何時走就是何時走
公司要你提早走
就是付資遣費



未滿三年哪來的14天特休?

不曾擁有的東西是要怎麼失去。

你怎麼不乾脆說你損失未來三十年的薪水。

漫步蔚藍晴空下 wrote:
這種寧願違法也要刁...(恕刪)



各方角度、評論我虛心接受,但針對大大的評論我衷心感謝您的資料跟協助,讓我更有信心針對這次的處理,感謝您!!
ss15911 wrote:
這樣資方有違法嗎?算資遣嗎?


勞基法,不是看條文解釋的,要看整體,

第1條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重點在最低標準。

什麼是最低標準?就是要以對勞工有利的做法為之,
就離職或資遣預告而言,年資3年要在30天前,
如果今天公司改成規定90天前,
那資遣時,公司在90天告知,對勞工有利,90天的勞動條件生效。
但離職時,90天預告的勞動條件自動失效,因為對勞工不利。

換言之,樓主要在6/22休完特休才離職,大可6/4排完特休,再提離職,
即使不滿30天,
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公司要求你因不滿30天,而受有損失,請公司自行舉證損失走民事。
正常公司根本難以舉證因為你提前走的損失,
因為往往損失難以全部歸因於單一員工。

所以綜觀,我個人認為你不管走協調或告訴,基本上贏面極低,
除非貴公司不想上新聞。

------------

再看一次,才發現樓主敘述的日期錯誤很多,不過我現在沒空,
若我還記得這檔事,忙完再來補充。
解救樓主的重責大任,就交給網友了。

zero65 wrote:
訂於6/22離職,雇主既然同意,就必須讓你作到6/22。...(恕刪)


看原文公司應該沒有同意他做到6/22
而是他提出離職後,公司回覆他只要做到5/27就好(日期應該是打錯)
感想

真正支撐奴隸制度的,不是蓄奴主,而是自甘墮落的奴隸
習慣跪著的人,看到有人站著,自然會渾身不對勁
回八寶

勞基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這條是規範勞工之終止契約權,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預告期間只是防止臨時請辭造成雇主損害的設計。故勞工之終止契約權與勞基法相對限制雇主之終止契約權有列出限制事由不同,為保障弱勢勞工的規定。
現樓主要6/22走,除非雇主有交接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而雇主要求勞工5/27走,係提早終止,更不可能屬於正當理由。所以樓主的案例,一定就是6/22離職,除非樓主願意,否則沒得商量。會說5/27有資遣的問題,那是雇主如通報勞動局5/27離職,那雇主只有2種選擇,一是承認錯誤,應改為6/22自願離職。二是死不認錯,有些不懂的雇主會向勞動局解釋為5/27離職,只會了面子或某些目的,如避免年資將到三年,這時會視個案而定,有時要求雇主改回6/22,有時會解釋為非法資遣。(前文思緒太快,並沒有雇主不同意則不生效的問題,應該屬勞工形成權,單方行使就生效,沒有雇主同不同意的問題,更正之)

反過來說,如果提出辭職之日就算離職日,那定期契約之勞工不就到職日就屬離職日,因為解釋上來說,訂約時就已確定工作期間到何時,那特休等權利之行使是不是也不道德。

人工作有各種目的,或許維持生活,或許成就夢想,但從沒聽過是為了成就雇主的事業。而員工來來去去算一般現象,合於法規在預告期告前離職,究竟是妨害到雇主什麼?雇主沒預期到嗎?有些員工頂多為了人際交流問題,主動放棄自己的權利,那也是個人的選擇,但不要把他訴諸一般人,更不要把雇主神化。尤其不少人離職理由是雇主、公司關係,還逼他以公司為重,那我只能祝這個人好運,希望不要發生在自己身上。

如果認為勞工這樣是技術性取巧,那為什麼不指摘一般公司、甚或一般人的合法避稅,難不成這不屬於技術性取巧。不要說沒有,我真的沒看過,或許只是你不自知而已。
未來的趨勢 大家只能自求多福
  • 1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