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i5059999 wrote:
我寧可 被勞工局罰 甚至把公司收掉
也不願給員工 賠償!!
這是我心態 可惜我不是老闆!!
這種寧願違法也要刁難員工的態度就不用講了吧?
好險你不是老闆.
wyn1 wrote:
樓主,“預告離職“是為了防止勞工提出離職後,不良顧主找理由不讓勞工離職而訂的日期,
所以法律的規定是”不得多於30日“,不是一定要30日後你才能離職。
"不得多於於30日"?
你的國文真的不及格
什麼叫做"前"去翻個字典
只要大於 30 天講就是前
也就是你不能說我明天要離職就可以走
勞基法定這個時間不只是保護勞工
也是在保護雇主, 避免一提隔天就走造成公司無法交接的損失
換句話說勞工預告 40 天後離職
雇主要提前讓員工走, 不是資遣就是付足 40 天的薪水
沒有什麼預告時間不得多於 30 天的規定
這一棟樓一堆人站在資方的立場去批判勞工
沒錯, 勞工這樣態度是不可取
但勞工沒有違法, 只是想讓利益最大化
工作的目的就是賺錢, 只是手段比較差罷了
但不代表資方可以因為勞方態度差去做違法的事情
去傷害勞工的權利
說穿了要人家馬上走
也只是為了老闆自己的利益
想剝奪員工的利益而已
一堆人明明是勞方, 卻處處為資方講話
簡直是角色錯亂
難怪一堆 22K 的工作
這是服務業的悲哀
因為太容易被取代了
員工要走老闆不但不想留
還想叫你趕快走
勸樓主還是找個技術本業的工作
有技術你要走
老闆只會求你多留一些時間
要你把你會的傳承下來
這種工作薪水也會比服務業多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