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調派員工 也很合理不是嗎??
在你請假半年時 是由你底下的課長暫時協助 對公司而言可能認為既然有人可以替代
那就不用多派人手駐守了 所以才把你調回吧


每個經營團隊 都有不同的理念 有以人為本 有追求經營績效的
用人力資源的角度 一定要記住
HR部門除了執行本身工作之外 承接單位主管 以及經營團隊的理念
基本上 每年固定一定會review 單位配置人員 績效 以及HR目標
反映到主管身上 一樣身為受雇者勞方 但是必須要執行資方工作
有責任與義務 要達成目標的主管 其實是夾心餅乾 非常為難
以台灣的職場狀況 許多的案例 都是在互相不了解 不諒解的狀況下
造成勞資糾紛, 當然 有良心的主管 在多方面下 都必須要適度表達
讓員工了解狀況, 以防止進一步的對立與糾紛
但是 通常越是讓員工承受不必要的負擔 無謂的損失的人
越會對公司內粉飾自己 醜化對方, 這就需要當事者以智慧去超越
樓主的狀況 有中心思想不一致的問題
例如, 在潛台詞裡 派到大陸的工作, 或許該認為是當建立系統後
公司將會裁撤 這個指導者的位置, 因為 已經沒有必要性 需要帶著危機感
除非, 在台灣的原單位主管 願意接受 保留職位 (人走茶涼的案例更多)
或有明確的合約 保障派遣到大陸廠之後 未來保障 (通常沒有)
這是當初在接受 公司派遣到大陸時 就需要有心裡準備
目前, 以現在狀況 不管是 工廠直屬主管 或者是總公司的主管 HR
看來反映出的 是不太有魅力的工作方式, 當彼此意願不一致時
應該做的 不是繼續糾纏 而是另謀出路 勞方的時間屬於停頓則無收入
但是 資方是有專人支付薪水來處理勞資糾紛 孰利孰不利 應該很清楚
台灣跟大陸的專業圈子很小 很容易打聽 學聰明一點
很多事前可以保護自己的動作 可以多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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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的新發文 把所謂的條款 拿來演練一下, 記住 勞方要舉證資方非法
違法 要有相對事證 不是隨便講講就算了, 找第三方介入 就是宣戰了
內政部在民國74年時,對於企業調動員工職務,規範了5大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與技術所能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1. 企業當初需要外派 所以問過樓主外派 現在不需要了 當然可以調整
2. 勞動契約內容 基本上最低限度就是勞基法 以及公司承諾的福利制度
要違反這個基本框架 那公司需要很白癡 才會做, 例如 找經理給助手薪資之纇
例如不準時匯薪水不給成立公司的福委會 不給員工加入福委會之纇
3. 員工外派 所給予的 新職務職級以及福利津貼 一定有名目以及理由
當外派回來 任務完成, 此時勞動條件的基準 是否不利 是否變更
要看 前後期間個人及部門考勤 績效 整體綜合判斷
例如 外派任務期間 加給 2萬 外派完成 自然加給消失
外派工廠 職銜經理 但回到總公司 安排資深工程師 無主管加給
搭配 職位以及公司的職等 可以看 是否有不當 不利之變更
依照制度中設計 平調或升遷 左遷 所造成的薪資上升降 是否有不合理之處
不要忘記 公司不只有獎勵 也有懲處 不是工作資歷增加 就無條件升職
樓主的狀況 請假半年 本身就沒有考績 公司的人事剛好可以做調整的參考
4. 調動工作 例如原本是修機器的專業 不能要求他去掃地倒水做總務工作
不能任由上司 責罵訂定不合理工作要求, 不能要求在工作時間之外的勞動項目
這些典型例子 是容易被拿來當作 惡意調整勞工的職務內容 有可能違法
反言之 在沒有明確調整職務的違法內容, 勞工要舉證為何與一般人不同無法勝任?
5. 外派任務 公司調動給予的必要協助 就是給返台假 給住宿 給工廠相關資訊 給機票
回到原本公司之後 自然給的協助 補貼就會消失
相對的 回到台灣公司 除非當初上班地點 與 新任職公司地點一南一北
公司沒有提供協助 租房津貼 交通津貼 通勤時間考量 等等
否則 一般員工很難舉證 有何違反勞動合約以及條件
所難之處 在於公司沒有很誇張的錯誤作為, 員工很難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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