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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周休二例」執政黨在堅持甚麼? -- 2016.10.04 update

為什麼要爭一例一休跟兩例,問題就在例假公司是不能要求員工上班(要求就是違法),但休假是可以要求的(說的好聽要勞資雙方協商,但哪個勞工敢跟公司拒絕?),所以爭兩例就是要真正合法的放假
如果真的是2例假,
當週若工作較忙,或是另有請特休,
導致無法在如期完成工作,
必需加班才能完成工作,
但是,例假日除了天災才能加班,
只能鼻子摸著吞下去。

兩例假沒彈性,連加班都不行,
1例1休較有彈性,
週時數40小時,超過給加班費。
會守法的公司,1例1休足夠了,

不守法的公司,就算2例,還是吃不到。

加重罰責且確實執行才重要。
話說之前有多少勞工是週休二日,然後還有放那些國父誕辰,蔣公誕辰的呀?應該沒幾個吧?
惡魔推銷員 wrote:
話說之前有多少勞工...(恕刪)

今年起改為單週40工時,之前沒有週休二日+19天國定假很正常
從今年度開始則是很正常,就像古早以前改為雙週84工時一樣

惡魔推銷員 wrote:
話說之前有多少勞工...(恕刪)

舊制公司其實還不少.....
JENF wrote:
導致無法在如期完成工作,必需加班才能完成工作

工作做不完這事,怎麼調都沒用.
彈性工時才能解決這種問題.
例假不准加班是一例一休制才蹦出來的說法,
週日原本就是所謂「例假日」,上班自有加班費.

死板板的一例一休制,若當真工作做不完,
一者自己帶回家想辦法,二者自己週日到公司做,
不過公司不會違法允許例假日加班,
所以呢,可能就不算正式到班........
zd5540 wrote:
我本來就不是針對'X...

周休二日指的是每日上班8小時, 每周上班五天那種, 每周就是40小時(不含加班)
非周休二日指的就是非上述周休二日.
既然他們本來就沒有在周休二日, 又怎麼會缺少周休二日的假日時數?
他們的假日時數當然是不同算法啊.
例如:
四班二輪制是每天10小時(不含休息2小時)上班2天, 休假2天.
三班制是每天7小時(不含休息1小時)每周上班6天, 休假1天.
看不懂你52*8還*4指的是什麼?

...(恕刪)


唉, 所以你是看不懂”法律的效力”吧?
雖然台灣法律不受重視, 但法律還是有其影響力的.

當105年實施縮短一周工時為40小時後, 政府就不得不去看看全國的勞工工時狀況有沒有符合一周工時40小時了. 就會看到以下三種樣子:
1. 公教周休二日 ... 符合.
2. 原有周休二日勞工...符合.
3. 非周休二日勞工 ... 不符合.

然後, 再細看第3類的勞工是怎麼不符合, 會看到有兩種不符合:
a. 有隔周休的勞工, 是一周少了半天假=4小時, 一年若有52周, 所以是缺少了 52*4=208小時的休假時數. 不合新法.
b. 只有周休一日的勞工, 則是一周少了1天假=8小時, 一年若有52周, 所以是缺少了 52*8=416小時的休假時數. 不合新法.


所謂修法改革的目地, 也是為了全國勞工能平等國家跟上先進國家的腳步, 已符合的看起來還可以, 但沒符合的就需要被改進了.
若像你說的” 既然他們本來就沒有在周休二日, 又怎麼會缺少周休二日的假日時數? “
那不就表示選這些立委諸公, 換新政府修出對國家人民沒意義的法律只是來浪費人民的錢嗎? 也就不需要他們了呀, 以後大家都別選了~

所以你說周休二日減少了 104小時工時, 只是算我們已在上面第1 &2 類的勞工. 砍7天假只和104年修新法以前一樣沒變而已.
但你漏掉第3類的勞工, 他們沒有周休二日, 只有7天假. 現在若用一例一休還是沒有周休二日, 卻要被砍7天假. 笨蛋來看都看得出來, 是不公平的呀.


也許有人又會說” 你來考呀!”, “自己換到周休二日工作去不會呀” , 這種話都講得出來是啥心態! 講得好像自己多會考試, 多有能力似的. 說得好像自己高人一等般…
可別忘了, 就算是非周休二日的勞工也還是我們的同胞呀, 不管我們是公教或是已享有周休二日的人, 我們都該為自己的同胞爭取公平的工時的.

yagami7215 wrote:
如果無法讓員工固定休六日的行業,你會期待這些行業能讓員工固定休兩天(每週)嗎?.(恕刪)


為何不行?

餐飲服務業都是讓員工在平常日排休的啊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loveletter155 wrote:
為什麼要爭一例一休跟兩例,問題就在例假公司是不能要求員工上班(要求就是違法),但休假是可以要求的(說的好聽要勞資雙方協商,但哪個勞工敢跟公司拒絕?),所以爭兩例就是要真正合法的放假



JENF wrote:
如果真的是2例假,
當週若工作較忙,或是另有請特休,
導致無法在如期完成工作,
必需加班才能完成工作,
但是,例假日除了天災才能加班,
只能鼻子摸著吞下去。

兩例假沒彈性,連加班都不行,
1例1休較有彈性,
週時數40小時,超過給加班費。
會守法的公司,1例1休足夠了,

不守法的公司,就算2例,還是吃不到。

加重罰責且確實執行才重要。


兩位的問題是一樣的,一併回覆

勞動基準法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到底是哪來謠言說例假日不能加班的? 勞基法一直都有針對例假(36條)、國定假(37條)等的加班規定

誰說二例就不能加班?

不過我還是重申一句,請支持維持現狀 (單週40小時+19天國定假)


Ramsa wrote:
為何不行?餐飲服務...(恕刪)

人力不補足
卻在靠北沒有加班滿檔
台灣企業越來越不長進
只會靠壓榨員工來賺錢
真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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