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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執意要我自願離職⋯

老闆都攤牌了
我覺得也不必留甚麼情面
如果牽涉到違法的地方
(明顯有針對到懷孕的事情)
該保護自己權益還是要

老闆已經都撕破臉了
我覺得以後待下去大概也不會有太好的日子
而且既然懷孕了還是要以小孩為重
小孩出生後,再找工作還有機會
如果是繼續當下去讓你自己和小孩受到傷害
我覺得是非常不划算的事情

lordkon wrote: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恕刪)

台灣真是一個奇葩的地方
法律都定了
沒有雇主要遵守
也沒有政府單位出面執行
是政府不想管,還是罰太輕不怕

親戚在美國公司工作
光是不讓孕婦請假,不然就逼離職
這一告
該員工近千萬台幣入袋

但這種事在台灣絕對不會發生
只能說自求多福了
值接申述
至少產假的兩個月全薪要拿到
這是你的權益
怕僱主不給好臉色看
大不了休完產假再離職
個人覺得,先蒐集證據,才會不會到了勞工局那各說各話,不過演變成這種狀況,就算留下來也會被百般刁難,除非經濟上真的過不去,不然這種公司就別待了吧,但希望談判過程中至少要有兩個效果

1.讓老闆知道不能這樣隨意搞員工,不是他說了算,還是有法律的(雖然不一定派得上用場,畢竟不清楚勞工局會怎處理)
2.真要離開,也得爭取更好的離職待遇

他如果敢開除你就不會叫你「自願離職」了 (你有依規定請假他卻說你曠職,至少就有偽造文書之嫌),你如果自願離職屆時他就會說他沒叫你走是你自己要走的,找勞工局先諮詢一下,沒其他辦法再申訴...但前提是得先有證據。

ChangSH wrote:
回八樓板友:

一間公司2種人最大,一種是老闆,另一種是不要做的人最大。

之前我有朋友,投訴過公司,老闆非常不爽...
老闆是讀書人,不會做違法的事情,但是會指派他做很多屎缺,
比方去面對難搞的客戶,客戶稍有抱怨,老闆就把我朋友臭罵一頓,
而且老闆很狠,用的都是不違法的狀況,
員工也可以用不違法的方式頂回去。反正已經不想幹了。
舉例來說:
老闆絕對不會罵髒話,但是常常會趁你不注意時大聲咆嘯,而且是當著所有同事的面...
你總不能因為老闆大聲咆嘯,就要跟他法院見吧?
或者趁你不注意的時候,狠狠拍你的桌子或隔板,開會的時候也會對你冷言冷語,
那員工也可以拍桌子回去對老闆冷言冷語。(本人我就曾經做過類似,反正不想幹的人最大)。
在這種狀況下,你要怎麼工作的下去?
我朋友有請人去協調,老闆的意思是,當初本來可以好聚好散,你要去投訴公司,搞的很難看,
現在林杯很不爽,你不離職是吧?那好,就偏不讓你離職,就當每個月花個三萬多塊請條狗,天天整你為樂...反正林杯花的起...
我第一次聽過勞工無法離職的,用極端的說法,勞工就算明天突然不來,薪水也要算到今天,公司任何的內部規定都沒用,到了勞工局還是法院,勞工一定贏,這是因為勞工若沒有提前預告離職,是沒有罰責的。
我覺得,在職場上,如果混到這樣,人生還有什麼意思?

自己多考慮吧...

孕婦也不是無敵的...
依照我國的勞基法及性平法對於孕婦的保護規定,"孕婦真的是超級無敵",不管是勞工局還是法院,孕婦一定贏,勝率99%以上。
PS:當一個國家的法律保障孕婦到了簡直就是帝王條款,真的不知是喜(孕婦)還是悲(資方)。
以後若是有機會當老闆,對於有機會成為孕婦的人,盡量會使用派遣的方式,主要是因為我國勞動法對於孕婦實在是太保護了,對於資方其實是非常的不利,天秤的兩端已經嚴重傾斜。有人認為申訴勞工局等都沒有用,那是因為那些人不懂勞工法規,以及不願.不想.上法院與資方訴訟,否則開板者"希望一直存在"孕婦8個月,從現在到生產後的育嬰留職結束後,只要你願意申訴提告,屬於你的薪資權益絕對少不了,只是以後一旦回公司上班,公司一定會找碴,所以等日後回公司上班,要預先做好離職的準備。
很多留職停薪...一停都大半年
回來原職位早被卡走了...
只剩下那種超級屎缺...
只要是孕婦回鍋,公司還一定要讓孕婦回復原職,若是另開他職,也是要孕婦同意。(但是這個前提是必須要去告,因為孕婦一定贏)。(千萬別簽自願離職,否則一切都白搭,從現在開始要常看醫生,要開證明保存好,想請假就請,相關證據要保存,電話要錄音,就算他用曠職等方式開除你,寄寄存證信函也不用理他,安心請假吧,只要你肯告等日後上法院在這期間屬於你的絕對少不了)。


大大說的很中肯,我也是這麼過來的
如果是真要玩的話,說實在的,如果沒有玩的能力…那是不是其他能力也...?
遇到這情況,當然就是玩下去,騎驢找馬
能邊領薪水,邊找工作何樂不為…
至於很多很屎尿的事…就慢慢做,做不來就慢慢做,自嘲一下能力不足,會儘快學習
只有老闆照勞基法拿錢叫你滾蛋,這時候老闆才最大

colinwen wrote:
很明顯這邊的網友 還是有很多可能沒有結婚 或是 沒有老婆~


可能也沒有媽媽,未來也一定不會有女兒~
下一次對話一定要錄音,只要錄到他違法,或收集到任何證據就弄它,跟主管說:請公司不要衝撞法律。
這種事鬧上新聞、找上勞工局都是孕婦贏的,
老闆得照顧一下公司形象,
為了這種事打壞公司形象的老闆會被懲處的!!

另外真要在這時間點開除孕婦至少要給十幾萬,
只給1萬5的話,
剩下的錢是不是進了老闆口袋?
逼走孕婦還有錢賺的話就太黑心了!!

lan2000 wrote:
以在職身份,來待產、育嬰留職停薪(勞保局這段期間會給你津貼)
跟老闆說這段時間公司不用支薪給妳(反正他都要你走人了)
自己負擔這期間的勞健保
公司可以馬上找人代妳的位置
也表明將來妳也不會回去,
公司只是讓妳掛名使用社會福利


跟勞工局申訴下去就對了

自己的權益自己爭取

但如果你怕鬧事想息事寧人

那誰都幫不了你
如果如妳所描訴貴公司做法還蠻惡劣的,建議就撕破臉了,生產過後哺乳照顧小孩都需要時間,與公司本來就有疙瘩在,矛盾因該會更激烈..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可以直接開除沒有錯,所以建議請假核准單拍照起來,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部分有沒有加班費,出勤記錄留起來..
用LINE處理公司事務也算上班(已經有判例可以GOOGLE一下)算起來公司要給付的加班費不得了,女性還有夜間工作保護法-妊娠或哺乳期間更嚴格..罰起來也不得了,權力是給知道的人使用,公司如果不仁該爭取的還是要爭取,而勞工局都是看證據說話建議需要拿到出勤紀錄,薪資清冊,請假單如果有錄音就更好了..
以下為妳整理一些休假部分:
安胎休養假-休假天數依據醫生囑附-薪資折半-懷孕期間經醫生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產假-8週-薪資照給(受僱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無庸扣除例假日-不論已婚或未婚。
陪產假-5日-薪資照給-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前後15日,擇其中5日請假。
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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