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也不必留甚麼情面
如果牽涉到違法的地方
(明顯有針對到懷孕的事情)
該保護自己權益還是要
老闆已經都撕破臉了
我覺得以後待下去大概也不會有太好的日子
而且既然懷孕了還是要以小孩為重
小孩出生後,再找工作還有機會
如果是繼續當下去讓你自己和小孩受到傷害
我覺得是非常不划算的事情
lordkon wrote: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恕刪)
台灣真是一個奇葩的地方
法律都定了
沒有雇主要遵守
也沒有政府單位出面執行
是政府不想管,還是罰太輕不怕
親戚在美國公司工作
光是不讓孕婦請假,不然就逼離職
這一告
該員工近千萬台幣入袋
但這種事在台灣絕對不會發生
只能說自求多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