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KO-L wrote:
只想問,樓主就算告贏了, 然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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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去公司繼續上班
B. 領幾千塊賠償, 回家吃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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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都撕破臉了, 還敢回去上班??
b.就為了幾千塊的賠償, 曠日廢時, 要搞得自己心神不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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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分析一下, A與B怎麼看都不划算..
公司擺明就要趕人了
還有甚麼好輸的?
要走可以,公司該賠的就該賠一賠,對樓主沒甚麼不好
公司到頭來還是要雇人,這邊孕婦產假賠償也照賠,讓公司得要吃點苦頭才行

板上那位大大提供的試用期法條有提到 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
2.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其實這也是盲點如果雙方合意簽屬似乎試用期就成立了~但後又提到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綜觀以上就是雇主就算跟你有簽雙方合意之試用期條款要解除契約也需要合理之正當理由及明確事實
台灣勞工都太軟弱被雇主欺壓習慣了~導致雇主無良~之前我太太也是被低報勞健保去跟人資說 人資說總經理規定的還說這樣妳可以少繳勞健保費(每個月少提撥6%都超過合理申報我繳出去的勞健保費了)後來還是不調~我跟太太說你要嘛申訴要嘛離職不然薪資低報對你沒有保障
後來我太太就職離找新公司~新公司薪水還比原公司高~勞健保直接報相對應級別
權利是給知道的人~今天你的容忍將造成日後的損失~不過無奸不成商善良的不會有錢(企業主都是靠壓榨勞動者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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