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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為服務業 若是離職之後幫舊公司的客戶無償服務 舊公司是否可以提告?

acejam2008 wrote:我們在跟客戶溝通拍照想要的風格時 會

這樣應該沒個資問題
就是看合約了

客戶通過你名字找到你
那是客戶的自由
合約只能限制你
不能限制客戶

但還是要看合約內容
因為是合約除非違法法令或善良風俗
不然還是合約
也就是賠多少??
如果是記過懲處就更好了
因為你已離職

如果要賠
因為對方並沒有被解約
也就是沒有商業損失
某些寫法反而不用賠

按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契約,如有違反法令之強制禁止規定、或勞動規約者,為保障勞工權益起見,應認該約定無效。

天南地北雙飛客 wrote:
這樣應該沒個資問題
...(恕刪)

秉告天兄 合約記載賠償金額50萬 但是 我不知道哪些需要賠償50萬 因為老闆沒讓我看 只叫我簽 不知道若是真有發生糾紛 可否以這條來脫身?因為雇主沒給我時間審視合約內容

天南地北雙飛客 wrote:
http://www.is-law.com/post/17/987
這一點難講
有個資法風險...(恕刪)

多學了一課, 謝謝.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天南地北雙飛客 wrote:
客戶通過你名字找到你
那是客戶的自由
合約只能限制你
不能限制客戶


NO. 但會認識這客戶
還是因為樓主執行前東家業務的緣故
這層關係
樓主自己沒辦法避免

天南地北雙飛客 wrote:
如果要賠
因為對方並沒有被解約
也就是沒有商業損失
某些寫法反而不用賠


別的不說
總不能一直要樓主做虛工吧
看樓主的言語
"前客戶群"似乎對他有很大影響
acejam2008 wrote:
秉告天兄 合約記載賠償金額50萬 但是 我不知道哪些需要賠償50萬
因為老闆沒讓我看 只叫我簽
不知道若是真有發生糾紛 可否以這條來脫身?因為雇主沒給我時間審視合約內容

這...有狠

法庭上
如果要您舉證 雇主沒給你時間審視合約內容
大大有辦法提出證明嗎?

==
按現在的說法
應該沒有法律問題
就是合約

或許你可以反過這樣
對方抓住你不想進法院, 恐嚇你
你就營造有個第三方團體要你進法院, 謀取第三方的利益

比如說
你有咨詢過一些人(律師,勞工團體或勞委會)
對方說你勝算很大 "要你鬧大一點" (爆料之類的), 求償可以拿到200萬
但你喜歡攝影, 不想去賣飲料店, 200萬當加盟金 (不繼續在業界玩, 最大)
然後套一下關係

如果對方不買帳
先口頭覆訟對方名號(確認對象)
請對方以後用書面資料進行聯繫
並告知以後你的電話也會進行錄音
(當然這通電話要錄音)

並不是說你會贏
而是向對方展示你面對法律程序了
要就來真的了

==
民法第247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

第4條
勞動契約之條件,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定之。但違反法令團體協約或服務
規則,於勞方有不利者,其不利之部分無效。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veryhappyman wrote:
NO. 但會認識這客戶
還是因為樓主執行前東家業務的緣故
這層關係
樓主自己沒辦法避免

合約就是雙方同意簽下的
這部份的確是有風險的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如果合約期間內私下聯繫行是有的
樓主怎麼證明是該客戶自己加入的

如果該客戶列為證人
到底是誰加誰
客戶是否記得住呢?

veryhappyman wrote:別的不說
總不能一直要樓主做虛工吧
看樓主的言語
"前客戶群"似乎對他有很大影響


不是說一個主動加入就沒事
必須所有人"前客戶群"都是

veryhappyman wrote:
NO. 但會認識這客戶
還是因為樓主執行前東家業務的緣故
這層關係
樓主自己沒辦法避免...(恕刪)

但這樣子能算竊取嗎?
對當時樓主的員工身份來說, 這些其實不算是機密啊...
這個能告的話應該也是因為樓主從事跟前東家一樣行業的關係吧...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沒想到這篇發文得到這麼多大大的幫助 我也學到很多 不過 目前的情況是前東家已經口頭警告 我也已經在公開地方發表聲明 就是FB 眼前相安無事 我也不打算為了那一兩位舊客戶槓上舊東家 不過 可以得到這些新知識是很有幫助的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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