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poo wrote:
你想蹭我增加自己知名(恕刪)
真的有夠Low

我個人的個資不怕公開, 但那是我在FB的設定, 您在不相干的網站在未經我同意下公開, 您覺得不違反規定我們看者辦, 不要說我沒提供您機會.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我的個資要在網路上找當然不難, 但這並不是我在Mobile01設定公開的訊息, 雖然第七款說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 但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 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貼法條給欄主參考, 如果要把"我們看者辦, 不要說我沒提供您機會."當作這是恐嚇我也沒辦法.
愛跑法院我只有奉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