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palicep wrote:
有規定試用期是違反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哪一條規定試用期是違法的?不要誤導。
以前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三個月,後來把規定刪除,沒有試用期的規定,這是標準勞工被賣了還不知道。
沒有試用期規定,不代表不能有試用期。
只是試用期的保障和正式員工是一樣的。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時,雇主可以事先通知並且解雇員工;
勞基法第條第1款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基於以上兩條的規定,大部分的企業試用期都會設定在三個月,未滿三個月是不需要預告的。
alicepalicep wrote:
你要請勞工走路,只能依法資遣!要處分勞工,要依據工作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