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公司最近被人告的經驗我可以跟你講你公司會虧很大資遣沒這容易如果多付兩個月對方願意走我覺得對老闆都是好的1.要資遣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的第11條2.就算符合了勞基法的第11條資遣一樣不合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http://sf-labourlawyer.com/newsdetail_2_90.html這個原則只有試用期內的可以不用遵守其他的都要遵守你做了13年早超過試用期解雇對勞工不行所以老闆必須要善盡一切的可能性 包含再教育 調職 減薪所以他有再教育你嗎你們公司有其他職缺她有讓你去試看看嗎如果沒有就是違法你告要回復雇用關係會贏然後公司必須付你在打官司期間的薪水我的公司就是這樣被告打了一年半的官司最後贏但是贏的原因是因為在試用期內只要超過試用期一天就輸了因為告我公司那個人已經告贏過其他公司了賺了幾百萬說法官已經認證她不適任符合勞基法的11-5但是你們沒有使用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所以判輸有一個原則要注意就是不要簽任何同意書可以學告我公司那位我啥文件都不會簽的你簽了法官會判你合意資遣自然不用勞基法跟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給你看一個宏達電的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zKi9Yjo%2bdsafCBWlTCJgOTJzFRmVX8ksNV1yoQPq1q0%3d公司虧損法官也承認符合勞基法的11-2此外被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曾將上訴人安插其他工作、轉換工作地點或施以必要之再訓練,復未證明已無其他職缺,則依上說明,應認為被上訴人並未善盡迴避資遣之努力,未將上訴人轉調其他適當工作、降職減薪或無薪休假等,未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之各種手段,未設法改善上訴人之工作表現,即終止系爭勞動契約,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並不合法。被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既有虧損與業務緊縮事由,且資遣上訴人時並無違反最後手段性之要求,因此不須再考量將上訴人安插其他工作或轉換工作地點或施以必要之再訓練等因素云云,即屬無據。就這樣還是判輸這個人已經跟宏達電打了六年官司打了兩次不上班宏達電還是要付她76500 元 六年薪水
我們也收到了裁撤整個部門的聖誕禮物呢目前一堆人在人才游泳池游泳中樓主如果不同意資遣,公司也沒盡善轉職或輔導責任,記得什麼文件都不要簽想好聚好散,就該拿的拿一拿,全部照勞基法資遣的方式走,13年資遣費應該有6個月吧?然後拿非自願離職去申請失業輔助,拿失業輔助金順便媒合工作,這樣還可以撐一陣子,之後如果都媒合失敗只好先找服務業頂著,然後繼續找工作,總比整個沒收入好
f8841010 wrote:確認拿的到資遣費跟拿非自願離職證明去申請九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你這篇很有意義!有的人年關要到,還是要學習樂觀!難過是一個年頭,不是38個年頭!霍開點!樓主加油~你是領資遣的!
這還不是最噁的這篇文我忍2年了去年106年離距離發年終剩下10天時間在一間公司待5年的主管(月薪6萬)在這5年的時間幫公司至少營業額做了1億以上本公司漏開發票非常嚴重,非常嚴重公司有做批發,買賣,安裝,實體店面還有一些通路本公司只有10個員工因為老闆說我是希望你自己創業好替自己打算所以公司希望你做到這星期六就好我當時跟老闆說那我去年的績效跟分紅還是一樣嗎?分紅加年終是3個月 (大約在17萬左右)老闆就說去年該給的還是給當我刷簿子的時候公司只匯36000給我我就打給公司公司有2位老闆我就問不是說好的嗎怎麼沒有一個老闆說是你自願離職,公司不給予年終跟分紅另一個就說公司去年沒賺錢年終本來就不一定要給靠 公司沒賺錢一個買新車凱燕一個買新車X6沒賺錢是說給鬼聽嗎最後還說要告我因為店面客戶是相信我的技術跟態度說客人都不來了導致公司營運困難叫我準備收存證信函這封存證信函我等2年了怎麼還沒收到記得一句話老闆肯給員工福利才是真老闆當然員工相對付出的是比一般人更努力而不是新車一直換然後說公司沒賺錢本人所說的話如有說謊歡迎前公司來告我我的要求不多把剩下欠我的直接幫我捐給育幼院就好這筆錢我不討沒關係但是我捐這筆費用是希望能給育幼院一點點過年的氣氛而已我自己創業薪水是公司的2.5倍所以前公司有看到我PO 文的話拜託幫我把錢給捐出去了本人不缺你公司的施捨
19834018 wrote:這還不是最噁的去年1...(恕刪) 你的真心換絕情,也是樓主的心聲!有些人的心聲!光明正大的說謊解雇,還不如放緩腳步收集對自己有利的條件離開!因為居然有老闆開除時,也是把非自願離職搞成自願離職,不開證明!然後過沒多久,整個部門甚至公司快解體了!要會計招人,工程師受不了,也跑出去創業!因為老闆年終都不發,努力白費!也是自己開超跑和凱燕!真過分!然後又要人回鍋!還亂喊薪水!現在看到凱燕就想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