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你低小雞雞 wrote:
癥結點不是公教人員...(恕刪)
勞工領太少?
軍公教改投勞保、領勞退一樣不少,省下提撥的錢還能拿來投資。
所以,錢少是自己的問題吧!
結語:
以「普考合格公務員」為例,若參加勞保和勞退,月退所得67,579元、替代率111%。
在職繳費期間政府總負擔減少94萬、個人總負擔減少38萬。
請參考:
http://otheryen.pixnet.net/blog/post/457649165-%E5%85%AC%E5%8B%99%E5%93%A1%E5%8A%A0%E5%85%A5%E5%8B%9E%E4%BF%9D%E5%8F%8A%E5%8B%9E%E9%80%80%EF%BC%8C%E6%8B%89%E5%B9%B3%E8%A1%8C%E6%A5%AD%E9%80%80%E4%BC%91%E6%89%80%E5%BE%97%E4%B9%8B
timlo wrote:
軍公教舊制是存款18%,你是要勞工退休金怎麼比
目前政府負擔了65%的提撥到退撫基金,軍公教自提的薪資12%只有退撫基金的35%
等於政府在退休金部分提撥了軍公教薪資的22+%,比勞工雇主提撥的6%薪資多多了
不足額提撥的問題是,就算政府+軍公教在職期間提撥了每年薪資的34%,
依然不夠收付平衡軍公教退休後表定的退休金金額
直白一點說是軍公教在職時提撥繳一塊錢退休後照表定和平均年齡算要領超過5塊,
領到退撫基金破產就是政府提撥不夠+基金投資績效不夠(恕刪)
勞退新舊制勞工都不用繳,因為退休金是雇主的責任,為何攻擊軍公教繳少領多? 軍公教雇主的責任呢?
退休金是「遞延工資」的司法判例
引自:http://www.cpea.org.tw/news2.asp?autono=1337
在司法實務上,我國法院目前通說視退休金性質為『延期後付』之工資。
(1).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二十九號判決:「查退休金之性質,學說上固有賞金理論、人力折舊理論、遞延工資理論及激勵理論,惟按「依退休金之經濟性格觀之,工資本質上係勞工提供勞動力之價值,退休金之性質為『延期後付』之工資,為勞工當然享有之既得權利,於勞工退休時支付,且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退休金本質上係以勞工全部服務期間為計算標準所發給之後付工資,雇主自不得以懲戒解僱為由,剝奪勞工請求退休金之權利」。
(2).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二號著有判決可參;又「按退休制度之健全與否、退休金之是否優渥,均係勞工服勞務之誘因,且為建立健全之退休制度,以保障勞工退休生活,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及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一條已有『退休準備金提撥』之規定,可見退休金為勞工平時所付出勞務而尚未獲得雇主足額給付之工資,應屬遞延工資給付之性質,上訴人自有給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
(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0判決可資參照,堪認我國實務上係採「遞延工資理論」,即退休金之性質並非單純雇主為保障退休勞工之基本生活所為之給予或酬勞金,而係屬工資之一種,僅其給付之時點係至員工退休時始有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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