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ta32gb wrote:
前陣子剛出來自己創...(恕刪)
共識及溝通最重要啊,如果發現溝通他們其實不把你當朋友,那就不用牽掛自己定義的朋友了。
adata32gb wrote:
下午瓦斯總開關沒開
他就把飯鍋給按下去煮了
我打開總開關後進去廚房看飯鍋沒火一個按下去
整個瓦斯外洩燙傷
adata32gb wrote:
兩個同時請假兩天
擺明是要讓店面無法營業
問題:
那些情況下,雇主可以解僱勞工而且不發給資遣費?
答案: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新制資遣費
(2)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