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umnshu wrote:
你解釋你的,但我卻看不出你提出有關判決書。我自認非法官,我只能藉由判決來補足我的論點,但我是依法律和辦事細則下去闡述。
我說的都是依據法條去解釋,你大可不認法條規定,這也是個人意願問題,只是判決就看法官來判。
樓主已說,公司未依規定來給特休,光是這點我就可以踩穩,樓主很穩贏。
你看的判決都是今年修法前的
原因我在前面寫得很清楚
然後你找的判決都是民事訴訟判決
不過好啦...民事訴訟也可
但你可能又看不懂判決或誤解判決的意思
"應隱含著勞工擬休特別休假時,應事先在合理期間告知雇主,使雇主得容易調度支援人力。於此意義下,雇主得在工作規則中要求勞工於合理期日前提出特別休假之申請。 "
應事先在合理期間告知雇主看到了嗎?
雇主得在工作規則中要求勞工於合理期日前提出特別休假之申請看到了嗎?
如果都看到了...還要堅持我請特休,不管什麼原因雇主一定要準?
不準雇主就一定違法?就一定要申請勞檢?
要判斷公司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要看的是行政訴訟而非民事訴訟
因為勞基法是行政法\行政罰法,公法上的性質
你一直提民事訴訟判決...
我在前面回文有提到
勞工主管機關罰第39條
原因事實不是"員工申請而公司不準"
而是"這間公司從來就沒有特休制度"
或是"員工申請公司不準,然後契約終止或年度終結時也沒有折算工資發放"
樓主公司未依規定來給特休,但有沒有說,沒放完的也不折算為工資?
有嗎?寫在哪?有的話才有違反第39條規定
這是主管機關裁罰的依據
事業單位可以不服處分,那就進行訴願或行政訴訟
這也是我一直跟你說去找行政訴訟判決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