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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年初離職 公司不准放特休

autumnshu wrote:
你解釋你的,但我卻看不出你提出有關判決書。我自認非法官,我只能藉由判決來補足我的論點,但我是依法律和辦事細則下去闡述。
我說的都是依據法條去解釋,你大可不認法條規定,這也是個人意願問題,只是判決就看法官來判。
樓主已說,公司未依規定來給特休,光是這點我就可以踩穩,樓主很穩贏。


你看的判決都是今年修法前的
原因我在前面寫得很清楚
然後你找的判決都是民事訴訟判決

不過好啦...民事訴訟也可
但你可能又看不懂判決或誤解判決的意思

"應隱含著勞工擬休特別休假時,應事先在合理期間告知雇主,使雇主得容易調度支援人力。於此意義下,雇主得在工作規則中要求勞工於合理期日前提出特別休假之申請。 "

應事先在合理期間告知雇主看到了嗎?
雇主得在工作規則中要求勞工於合理期日前提出特別休假之申請看到了嗎?

如果都看到了...還要堅持我請特休,不管什麼原因雇主一定要準?
不準雇主就一定違法?就一定要申請勞檢?

要判斷公司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要看的是行政訴訟而非民事訴訟
因為勞基法是行政法\行政罰法,公法上的性質
你一直提民事訴訟判決...

我在前面回文有提到
勞工主管機關罰第39條
原因事實不是"員工申請而公司不準"
而是"這間公司從來就沒有特休制度"
或是"員工申請公司不準,然後契約終止或年度終結時也沒有折算工資發放"

樓主公司未依規定來給特休,但有沒有說,沒放完的也不折算為工資?
有嗎?寫在哪?有的話才有違反第39條規定

這是主管機關裁罰的依據
事業單位可以不服處分,那就進行訴願或行政訴訟
這也是我一直跟你說去找行政訴訟判決的理由

MikeTrout wrote:
你看的判決都是今年修...(恕刪)

"勞動部指出,如果勞資協商失敗,勞工都指定在同一天休特休假、影響營運時,雇主可動用《勞基法》第40條的突發規定,不需經過勞工同意地片面停假。

勞動部表示,還是會建議勞資雙方努力去協調,不要讓特休假都安排在同一天,但如果勞工都必須要在當天休假時,這種勞工臨時缺工、導致營運困難的情況可視為《勞基法》第40條的突發事件,雇主可以停止勞工當天的特休假、休息日或是例假日,而且停假是雇主可片面決定,不須經過勞工同意的。

勞動部也提醒,如果動用這項規定時,勞工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另外給予一天補休,同時也要在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核備。"

就以上勞動部的解釋看來,
"勞工都指定在同一天休特休假、影響營運時,雇主可動用《勞基法》第40條的突發規定,不需經過勞工同意地片面停假"
單一位勞工要請假,在不影響營運的前提下,雇主是否可以片面不准假,看起來是不行的吧?

各位朋友的文小弟都看了 感謝各位的回應 可能是小弟在某些地方說的不清楚 讓各位朋友有些模糊 我就在特休這點上再次說明


公司前幾年都未曾給過特休 眾所皆知 保全是以排班的方式上班 以前年為例子 當工時達到公司規定以後 多出來的工時自然轉化成加班費


假設工作月休八天 不足八天就以加班算 這合理 可這八天假是從進公司開始就有了 即便做了五年十年依然每個月八天假 由此判斷 公司未曾給過特休 說明到這各位朋友清楚吧


現在的做法是讓你工作六天休兩天 一個月剛好是四次輪迴八天假  假設我的休假日為1.2.9.10.17.18.25.26 公司為了規避沒給特休的罰則 將特休安插在9.25這兩天 變相的形成你有休特休的情況 但實際上這還是我自己的例假 而且也沒多給薪


現在小弟預計離職 以上面的說法 等於公司根本不承認特休 更不可能轉成薪資發放 小弟也有十幾天的特休 實在不願這樣放棄自己的權利 又怕離職日訂下後公司不承認特休 我依然休假反而變成曠職進而被免職的局面


柒乘伍 wrote:
各位朋友的文小弟都...(恕刪)


請參考勞動基準法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以上有個重點,引號部分幫你畫起來了。就是由你排班,不用經雇主同意。但雇主看到你的御排班表後可以提出協調來調移,當然你也可以不答應。但重點就是要由你排,法規沒有說雇主可以幫你代排,如果未休完就是要給錢。
你現在有利點(如果你說的都為屬實),你是幾乎穩贏,就用法規去壓就對,上面很清楚寫著要由勞工排,但你公司都未讓你排。當你提出主張權利時,雇主如果認為你說的不屬實,要由雇主提出證明。但建議你還是要蒐集好相關有力證據,例如老闆跟你說:我公司排班是由老闆來決定,勞工沒有權利排。如果特休假休不完,老闆可以不給錢。這種錄音檔或是文件合同,保證他穩倒。
MikeTrout wrote:
例如有的公司會這樣列:
請特休一日(內)者,需於前2天申請,並經直屬主管同意
請特休二日(內)者,需於前3天申請,並經部門經理同意
請特休三日(內)者,需於前5天申請,並經副總經理同意
請特休四日以上者,需於前7天申請,並經總經理同意

抵觸勞基法的工作規則是無效的,
我只看過事假是這樣規定的...

勞資糾紛本來就是屬於民事訴訟,
法官判勞方勝訴就夠了,
跟是否達到官方勞基法開罰條件是兩回事....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抵觸勞基法的工作規...(恕刪)


你說得基本上對,我只能說勞動基準法已經寫死,特休假必須為由勞工排,你雇主敢代排試試看,除非有拿到勞工授權。我就不信相關國營企業或是台積電等這種大企業敢牴觸勞基法。現在大多出問題是在中小企業、餐飲服務業或是本身就很缺工的類似保全、看顧、醫療產業等。
不過法規是寫死保護勞工沒錯,但如果勞工不主張權利,這也沒辦法就是。
我不能說其他人說法或是認知是錯,我也不敢說我很對,我只是照著法律解釋加上在產業界常替勞工主張權益和申訴時遇到的案例和實況來判斷可以切入的點。
其實說真的, 都要離職了, 管它準不准假?!

收集好證據, 把假單送出去並且備份, 最後一天來辦好離職手續就好了

autumnshu wrote:
你說得基本上對,我只...(恕刪)

看了一下勞基法第38.39.40條,關於特別休假的法條,
我沒看到某樓朋友所主張的"雇主有權力不准特休"的規定啊?!
38條是說可以協商,39條更是直接講了"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以勞工可以不同意啊,誰說"協商"勞工就一定要同意?
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要詳述理由不是嗎?雇主要怎麼詳述?難道要說因為今天我一位員工要請特休,導致我公司營運出現困難,所以我不准他特休?
那其他員工都不能請特休,因為每一位員工請假都會影響公司營運.....

darkdark wrote:
"勞動部指出,如果勞資協商失敗,勞工都指定在同一天休特休假、影響營運時,雇主可動用《勞基法》第40條的突發規定,不需經過勞工同意地片面停假。

勞動部表示,還是會建議勞資雙方努力去協調,不要讓特休假都安排在同一天,但如果勞工都必須要在當天休假時,這種勞工臨時缺工、導致營運困難的情況可視為《勞基法》第40條的突發事件,雇主可以停止勞工當天的特休假、休息日或是例假日,而且停假是雇主可片面決定,不須經過勞工同意的。

勞動部也提醒,如果動用這項規定時,勞工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另外給予一天補休,同時也要在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核備。"

就以上勞動部的解釋看來,
"勞工都指定在同一天休特休假、影響營運時,雇主可動用《勞基法》第40條的突發規定,不需經過勞工同意地片面停假"
單一位勞工要請假,在不影響營運的前提下,雇主是否可以片面不准假,看起來是不行的吧?


第一,勞動部的誰指出?部長?次長?司長?專委?科長?
第二,就算勞動部的誰說的好了,他能代表法律?他說的就是法律?

記者有事沒事就去勞動部問問
然後從一堆問題跟一堆答案中擷取自己想要的
在加工成一篇新聞...然後每次累的都是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每次一堆民眾看了某某媒體報導,開始電話無限轟炸
然後地方政府無限的幫忙擦屁股~唉

首先勞動部如果真這樣說,後續會發函釋,但我印象中沒看過此函釋
(如果有,請找出來,絕對公開道歉,因為這是我的專業而我居然不察,該打!)

再來第40條核備,我相信各縣市政府都從嚴審核
畢竟動用這條嚴重損害勞工權益,且可能造成超時工作
一般送審核會過的,多為公用事業或政府機關適用勞基法勞工
例如颱風過後,鄉鎮公所清潔隊員,停止休假協助清運垃圾
絕對不可能核備事由寫"公司太多人放特休,所以動用第40條"還獲得許可的
哪個縣市政府核備許可的...麻煩核備公文放上,我想見識見識

柒乘伍 wrote:
各位朋友的文小弟都看了 感謝各位的回應 可能是小弟在某些地方說的不清楚 讓各位朋友有些模糊 我就在特休這點上再次說明


公司前幾年都未曾給過特休 眾所皆知 保全是以排班的方式上班 以前年為例子 當工時達到公司規定以後 多出來的工時自然轉化成加班費


假設工作月休八天 不足八天就以加班算 這合理 可這八天假是從進公司開始就有了 即便做了五年十年依然每個月八天假 由此判斷 公司未曾給過特休 說明到這各位朋友清楚吧


現在的做法是讓你工作六天休兩天 一個月剛好是四次輪迴八天假 假設我的休假日為1.2.9.10.17.18.25.26 公司為了規避沒給特休的罰則 將特休安插在9.25這兩天 變相的形成你有休特休的情況 但實際上這還是我自己的例假 而且也沒多給薪


現在小弟預計離職 以上面的說法 等於公司根本不承認特休 更不可能轉成薪資發放 小弟也有十幾天的特休 實在不願這樣放棄自己的權利 又怕離職日訂下後公司不承認特休 我依然休假反而變成曠職進而被免職的局面


你是保全,適用勞基法84-1條
我相信你也有簽84-1
所以在假設你公司有核備84-1
你每月工時是240小時,沒有超出240小時外的情況
你可以先行檢視

1.你每月薪資有無高於26787元(106年)
2.公司是否預先幫你排好特休?

因為就我所了解的保全員通常會是以下:
不管大小月,每月工作就是24天,每日工作時數10小時
這樣剛好每月工時240小時,所以大月休7天,小月休6天
但因沒具體資料,所以沒辦法鍵盤判斷有無違法

只能說你的權利就是跟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訴
然後依勞動檢查結果判斷有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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