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4736985 wrote:今天鼓起勇氣跟人事...(恕刪) 你提離職資方不能拒絕的,然後要看年資來預告離職日期(請看下面附註第16條之解釋)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局
to 版主要離職的話,想必自身是有一定的想法。出來社會為自已賺錢而不是為公司的其他人賺錢,這一點請自知。你出勞力、技術、時間來賺錢,有對不起公司嗎?公司會以這個薪水來請你代表它同意,你就不用客氣了。 如同作生意般,你情我願。公司的人事會慰留你,先不管其理由,你想走,需要他們同意嗎?從何時起公司規定比法律強,正式提個離職,跟大家說再見,需要公司的同意才能說?勞基法沒有規定不能離職,也沒有規定不能馬上離職。除非你還想要當月的薪水。人資、主管 都不能左右你的人生決定,他們或許會影嚮之後的求職,但幾年後他們還會記得你嗎?他們會讓你無法生活嗎? 他們會讓你永遠找不到工作嗎?作決定不難,難的是無法承擔的作決定的後果。為自已想想、為自已工作、為自已生活吧。~~
h14736985 wrote:今天鼓起勇氣跟人事...(恕刪) 跟離職者打太極不就是人事專業之一嗎...你不離人事就輕鬆了你慢點離人事就有緩衝時間了人事又不是老闆,根本沒有任何實權老闆躲在人事後面遙控啊
人事做表面積效而已離職不用理由,老子不想幹了不行嗎?你只要很明確的提出 : 我要離職,離職日是x月x日(最好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這樣就可以了。記得留下證據,公司有書面離職書就留存一份從你遞出離職單那天開始,就開始離職倒數(預告天數請自行參考勞基法)公司的所有離職面談、慰留、職務交接都必須在預告天數內完全,沒做完算公司的,跟你無關在預告天數內跑完流程是公司的責任,不是員工的任何什麼沒跑完流程不能離職,勞健保不給退之類的鬼扯說法跟我覆訟一次 : 都是唬爛的再說一次 : 都是唬爛的公司最常的說法1. 沒完成離職交接,要扣薪水、要告你求償損失A : 如上所述,自員工遞出離職單以後,公司的內部所有程序要在預告天數內完成,這是公司內規,也是公司的責任沒在預告天數內完全自然也是公司的責任。薪水是絕對不能扣的,只要有苛扣薪資的狀況,立刻勞工局見就對了。至於公司說要告你求償損失,你就兩手一攤 : 要告來告啊。2. 勞健保不給你退保,你走不了A : 請欣然接受。 首先,勞保沒有規定不能重覆投保。就算你離職後暫時不找工作,等於沒實際工作但公司還幫你繳勞保費,根本求之不得吧。就算你立刻找到新工作,勞保紀錄上也就是你這段時間有兩份工作而已(兼差的概念),總之有人要幫你繳勞保費,歡迎啊~ 記得有勞保就要一起幫你繳勞退喔! 根本爽吧!健保..... 自己去辦轉出就好...總之,離職根本不用跟公司解釋原因,離職最大沒聽過嗎
我畢業後第一份工作做四年後離職,當時被很多人約談最後一個約談我的是執行長,他沒有慰留,只是和我說說他的願景(我都沒說話機會)但最後我還是離職了(新公司也沒有加薪 只為一個夢)離職後有段時間 很擔心是不是做錯決定但現在覺得 當時有趁年輕離開舒適圈 真的很值得現在兩個小孩 就不太敢換工作了另一個故事我朋友畢業後,在王永慶下的一間公司做行政雖然是小職員 也有個40k以上的月薪做沒多久就離職 出國念書了念書回來後找工作 一直不順 失業非常非常久身邊的人都覺得他當初離開穩定的工作,真得太可惜了最後他找了一個業務的工作(他的個性比較適合業務 行政待不住)好不好我不清楚,只是常常看到他 出差去杜拜總之 想清楚 做決定 不要後悔留人這種事常有的,完全不是該考慮的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