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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告知離職,公司要求提前走

吃相很難看....




如果我是你老闆


應該只看一個地方來決定


你是否很優秀(產值高 能力好) 那麼我會讓你佔便宜 希望以後回鍋



如果不是 當然就是一起拿出計算機嚕




只能說 你太早了

被識破計謀


年後離職的都不敢先提了

你還這麼勇敢....
樓主會不會有吃又有拿?
都給你玩就好了= =

不服上勞工局阿!
反正你敗訴機率比較高!

提離職了
難道那個月紅利獎金還要給你? 不合理吧! 我發獎金是為了犒賞忠誠員工!!
基本上也可以讓你早一點走!
讓你呆到月底已經很仁慈了

要是我部門你一提離職馬上取消你權限 請警衛看你收東西 送你出公司大門!
要你提早走我會補足你6/22的錢!不然我就違法!
回版主

當兵休退都會被刁難了
更何況出社會要放假後直接離職
如果真想放完假 那就放完再提離職就好啦
同樣是領人薪水...

但我看不起這樣的勞方...
我記得特休是按照比例的. 4個月/12 個月 * 14 天 = 14/3 天

這 14/3 天假沒有放可以換成薪水.

ss15911 wrote:
我想請問,我於106...(恕刪)


離職要提前說...是好讓業主有準備接人
如果他已經準備好了..你就可以走了
既然要換工作了...你無法保證你那幾天是100%投入工作
不然趕快直接換人做趕快上手

請記住...你的履歷跟表現..都會留在上一家公司..

wessley wrote:
ss15911 wrote:
我在4/27提出離職告知於6/22(包含特休結束工作),公司卻要求在提出日第30天(10/06/27)就結束工作日 ...(恕刪)

0分

01 果然很多神人,寫成這樣還一堆人回,...(恕刪)


我也一直看不懂 10/06/27,所以不敢回。


1. 應於30天前預告,但不代表30天就要走人。還是員工預告之離職日為主。
2. 如果公司因為不爽要你提前走,就依照資遣來走,如果他拿不出你績效不好的證明,問題更大了。


HR不會這樣啦,一般都是主管不爽。
好好談一下吧!

不過這樣會不會有個問題???

假設:3/10跟公司說,我想要今年12/31日離職

但3/10往後算20天是3/30日員工應該要離職,但因為員工說

我只是3/10開這個口,我要年底才離職,難道是員工說了算???

因為雇主跟員工"得"協調離職日,員工想要10年後的某一天離職?

那雇主不就一點皮條也沒有?????????????????????

求解?


本來就員工說了算啊

提早講反而有良心

在科技業(尤其軟體業)一堆人把事情搞砸了,留了爛攤子然後沒跟老闆講

然後突然就跟老闆說下個月要離職

接手的人最後才發現根本接了一陀屎

這有什麼問題?

另外關於十年後的問題

就字面上的10年後的某一天離職啊(不過基本上老闆會當這種預告是玩笑話)

勞基法只歸定滿三年需30日“前”預告,沒規定上限

當然公司也可以要求你現在走,但有兩種情況

1. 給你資遺費,再送你一張非自願離職單

2. 給你從今天到10年後的薪水,不給你非自願離職單(基本上這不可能發生)

只要記得一件事

只要是非員工自定離職日被公司要求走人,都叫解雇,不叫離職(有把到員工預告離職日的薪水給齊的例外)
要離職就離的乾脆一點,還在想那個 14 天休假,要嘛當初你也不應該那麼早提出辭呈,先慢慢休完再說~

昏倒,一堆大大雖然很熱情,但怎會出現一些奇怪的解釋

跟樓主解釋一下,
勞基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樓主如果是不定期契約,三十日前預告,本就沒限定30日,你一年前請辭也合法

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樓主如果是不定期契約,不能直接適用雇主終止契約的規定,只能準用。是否滿3年以離職日為準。

樓主你自願辭職,並訂於6/22離職,雇主既然同意,就必須讓你作到6/22。如果提早讓你走,一樣要付你到6/22的薪資,所以雙方既然合意6/22離職,片面讓員工於其他日子提早走就是違反合意。要嘛屬於不依法給予該等期日薪資的問題。要嘛就是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離職不生效,則應討論是否屬於資遣的問題。那要看雇主這方之回覆而定。

至於勞基法修正後,特休按勞動局解釋,不休是無論何種理由均要轉換薪資。然是不是採曆年制,一開始勞動局是以曆年制解釋,後來態度有鬆動,所以在正式函釋出來前,你只能去官方問,以現行的作法為準。

綜上而論,你如果真得提早走,你要先寄存證聲明你離職是6/22,提早離開是雇主要求的,以免雇主亂解釋(如與你合意改為提早離職等),你還是可以跟公司要到6/22的薪資,如有特休未予計算,則應折現在內。

其他道德問題,不是吾等能置喙的。(特休未休均應折現,先辭後休、先休後辭,感受會不一樣嗎?我是不太能理解這邏輯)(另有無要到特休假與提不提早走應該是兩碼事吧!例如如果不放特休,能否6/22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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