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這樣會不會有個問題???
假設:3/10跟公司說,我想要今年12/31日離職
但3/10往後算20天是3/30日員工應該要離職,但因為員工說
我只是3/10開這個口,我要年底才離職,難道是員工說了算???
因為雇主跟員工"得"協調離職日,員工想要10年後的某一天離職?
那雇主不就一點皮條也沒有?????????????????????
求解?
本來就員工說了算啊
提早講反而有良心
在科技業(尤其軟體業)一堆人把事情搞砸了,留了爛攤子然後沒跟老闆講
然後突然就跟老闆說下個月要離職
接手的人最後才發現根本接了一陀屎
這有什麼問題?
另外關於十年後的問題
就字面上的10年後的某一天離職啊(不過基本上老闆會當這種預告是玩笑話)
勞基法只歸定滿三年需30日“前”預告,沒規定上限
當然公司也可以要求你現在走,但有兩種情況
1. 給你資遺費,再送你一張非自願離職單
2. 給你從今天到10年後的薪水,不給你非自願離職單(基本上這不可能發生)
只要記得一件事
只要是非員工自定離職日被公司要求走人,都叫解雇,不叫離職(有把到員工預告離職日的薪水給齊的例外)
跟樓主解釋一下,
勞基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樓主如果是不定期契約,三十日前預告,本就沒限定30日,你一年前請辭也合法
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樓主如果是不定期契約,不能直接適用雇主終止契約的規定,只能準用。是否滿3年以離職日為準。
樓主你自願辭職,並訂於6/22離職,雇主既然同意,就必須讓你作到6/22。如果提早讓你走,一樣要付你到6/22的薪資,所以雙方既然合意6/22離職,片面讓員工於其他日子提早走就是違反合意。要嘛屬於不依法給予該等期日薪資的問題。要嘛就是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離職不生效,則應討論是否屬於資遣的問題。那要看雇主這方之回覆而定。
至於勞基法修正後,特休按勞動局解釋,不休是無論何種理由均要轉換薪資。然是不是採曆年制,一開始勞動局是以曆年制解釋,後來態度有鬆動,所以在正式函釋出來前,你只能去官方問,以現行的作法為準。
綜上而論,你如果真得提早走,你要先寄存證聲明你離職是6/22,提早離開是雇主要求的,以免雇主亂解釋(如與你合意改為提早離職等),你還是可以跟公司要到6/22的薪資,如有特休未予計算,則應折現在內。
其他道德問題,不是吾等能置喙的。(特休未休均應折現,先辭後休、先休後辭,感受會不一樣嗎?我是不太能理解這邏輯)(另有無要到特休假與提不提早走應該是兩碼事吧!例如如果不放特休,能否6/22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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