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

懷孕7個月,公司以未過試用期資遣!合理嗎? 請大家幫忙

業績達成率127%
那其他業務人員的達成率是多少?
如果別人都是超過127%以上,那樓主的127%可視為績效不佳
假若是相反的話,想去勞工局申訴,這個可能是個不錯的施力點

至於懷孕
由於公司面試時就知道樓主懷孕了,若想因懷孕這個事情資遣你的話,那不如一開始就不聘請你

陽光33 wrote:
我覺得公司這樣真的很無良(還是外商)....(恕刪)


外商砍人本來就是很無情的,管你是孕婦還是資深員工
(之前就看過16年的員工(處長級的)一個早上就叫你捲鋪蓋走人)

但是他們一定都會照法律給足該給你的,基本上敢砍你就不怕你告它

飛在天上的大X wrote:
啊就是不適任啊,也...(恕刪)


這版上肯定會有"慣老闆"回覆訊息,請直接忽略
現在社會基層勞工經常缺乏權利意識
往往被台灣地區的道德綁架
習慣退一步海闊天空的想法,也是老一輩人的思考模式
如果你也跟著這樣想,大概也不用上來問了

你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要透過管道或者方法
找回你應有的權利

如果你可以具體提出你並無不適任的證明
我認為你極力爭取是應當而無傷大雅

切勿讓那些已經習慣欺壓勞工的公司累積慣犯
這社會就是這樣,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
勞方永遠都是吃虧,不然你認為資方吃素的嗎?

該爭取就爭取,你拿的理所當然

通不通過試用有很多可能原因,業績有否達標是一回事,其他原因(跟主管同事相處狀況、跟其他客戶相處狀況、是否遵守公司規章...)你也沒講,就單純把你的未通過試用直接跟你懷孕扯上關係,如果你的新工作真的這麼對孕婦不友善建議你也不要再待下去不是嗎?你1/10 到職,過沒多久就要過年,一般來說台灣的公司都會希望年後才來上班,你來沒多久就休過年,這三個月的試用也才2個多月,4/10 跟 4/13 告知有的有差這麼幾天嗎?最後,1/10 到職,面試時有告知已懷孕,所以那是在你要換工作前後懷孕,大多數孕婦在換工作前懷孕都會選擇先生產完,調養好再上班,不然新人初到新公司一定是求表現,孕婦就是要多休養,這三個月我不知道你怎麼能夠配合公司加班或是密集拜訪客戶或是配合教育訓練等等,這些你也沒說。
我是公司主管,如果你面試就告知懷孕,我會直接當面建議生完調養好再來上班,業務員能為公司帶來業績,是愈多愈好,你真是個人材,我會願意等你10個月生完再來專心幫公司打拼,你不是個人材,就算你沒懷孕我還是會找理由要你走。
陽光33 wrote:
如題~請各位幫忙解...(恕刪)
acbc wrote:
勞基法無所謂試用期...(恕刪)


非常認同. 個人也認為贏面很大. 但是樓主要先收集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像是公司給予的業績目標, 以及達標數字, 出勤紀錄, 主管任何的嘉許email 都可以收集起來當作自己適合此份工作的證據. 如果有同事的業績, 達成比 比你還差, 但沒被資遣, 也可保留, 這個證據可以作為懷孕歧視的證據.

不過樓主自己要想想自己要的是?

有無想把這份工作當成志業? 有無想長期待在這個公司?
還是只想要懷孕這段時間該有的部份, 薪資, 生產假, 六個月的育嬰假補貼....等等?

說真的, 如果跟公司走到勞工局, 就算你現在可以待在公司, 跟公司關係也會很不好, 長期來講也不適合在這公司發展. 如果只是想要拿取懷孕該有的, 那就走勞工局進行調解.

如果想要長期留在這公司, 是要好好想想

PS, 孕婦不是無敵星星, 有充分的理由, 有足夠的證據支持理由, 公司還是可以依法資遣的, 勞工局也是會看理由, 證據來認定的




陽光33 wrote:
如題~請各位幫忙解...(恕刪)


我覺得重點是......

4/13主管口頭告知因覺得我表現不佳要求4/30終止雇用關係,4/26我收到公司寄出的終止雇用契約,理由是:因工作績效(我是業務,我1-3月業績都有達標)及職務能力未達公司標準且有相當落差無法通過試用。

所以4/13主管口頭告知時,妳回應了甚麼?當時不就有機會與主管討論嗎?還是說討論無效?

這才是整件事情的重點
為何一大堆嘴砲網友
試用期不違法好嗎
請看勞動部解釋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9/14649/

別自以為是的義憤填膺
我前面就說過
問題關鍵在
雇主超過試用期
就不得主張試用期不合格
違反勞基法跟二性工作平等法

至於樓主要不要告雇主
個人認為先去申請調解
至少爭取到完整的權益


KINCON wrote:
這個時間點大家大都站在樓主(孕婦)這邊,如果有個故事是,有個懷孕不久的孕婦到一家新公司上班,結果要生了請了八週的產假,再請半年的育嬰假,之後馬上離職走人,法律上也完全沒有錯,大家這時又站在哪邊??


離職的原因不外乎薪資待遇、員工福利
慣老闆們為什麼不想想留不住人呢?
1.有沒有試用期呢??

A:法律沒有適用期規定,但是公司可以先用定期契約如6個月,

這6個月有勞健保又符合勞基法規定,期滿公司可以不聘用你,

但是期滿後,你繼續上班公司沒有中止,那就是不定期契約(正式員工)。

2.可不可以資遣孕婦呢??

A:不能因為懷孕原因而資遣孕婦,有一點知識的人資完全知道,

資遣對方完全不能提到"懷孕"兩個字,重點是"績效、輪調、業務需求"

這時孕婦會自動連結因為我懷孕所以你才要求"績效、輪調、業務需求"

然後達不到才資遣我,那孕婦就要自己舉證了...

3.我處理過的折衷辦法

A:孕婦可以先跟人資商量,繼續保勞健保不支薪,產假後開非自願離書,

孕婦可以得到勞保生產補助,還有失業補助,

重點是孕婦開始不支薪後"公司可以找人補缺,穩定輸出勞力"

紅字才是公司想要的,孕婦要檢舉要贏,生產後留公司並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很難!!

----------
我們政府要鼓勵生育,可以學國外,孕婦請產假,公司多聘人頂替可以補助,並享有租稅優惠,

這樣才能對孕婦友善,而不是要公司企業完全吃下孕婦生產對公司所帶來的影響,

不然拿這麼多就業安定基金到底是用在哪裡...



Amarokalltrack wrote:
前陣子公司來了一個...(恕刪)


勞基法有給產婦 一天二次擠奶每次半小時的時間規定~
  • 2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3)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