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訂第9條之1: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要件:(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雇主未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其與勞工所約定之條款無效;另明訂合理有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凡超過2年者,縮短為2年。
這個所謂的合理補償好像是每個月要給半薪。
所以看起來我離職,舊公司每個月若沒給我半薪,那我去同業工作,舊公司是不能告的。
不知美光用什麼法條來告?
美光證實已向檢調單位提出重要資訊遭到盜用
當然
這並不表示百位員工就一定是犯法
但是
同樣不表示
美光就一定有虧欠員工
我是不懂怎麼會得出這就是美光摳門的邏輯
說加薪很容易何況又不是花你的錢
這一百人加薪也不難
但是美光有多少有掌握到技術的員工?
一堆人都在說去了有兩三倍
我是不懂行情啦
但是其他的幹部工程師們不一起加薪
那會導致什麼結果?
很多企業的老闆們是不是從他們原來的公司學到很多,不管是專業知識,或是客戶群,才有機會自行創業的?
台灣中小企業的老闆們是不是從原來公司跳出來,自己再開公司,他們掌握的知識和客戶群也是從原來公司學走的阿,那這樣道不道德?
假設這百人自己出來創業,自己開了公司,他們肯定也是靠自己在原來公司學到的專業知識,那這家新公司後來把老東家幹掉了,這樣是不是不道德?
汽機車的學徒在學成以後,在他老東家的對面再開一家店,是不是不道德?
wuwaiter wrote:
你的這種想法不太對吧
因為你握有公司的重要資訊, 就可以要高薪?
那當年國會的一堆老不死 不也握有國家的機秘, 所以應該被當作佛像供著?
你值多少錢, 是看你的積效
如果你覺得你值得很多, 那確實是可以離開 再去找更好的工作
但為什麼你可以帶走公司的機秘 甚至給對手公司?
公司機秘不是你"私人"的東西 裡面有很多其它的心血!!
只因為你"知道" 就可以拿這些去索要高薪?
先不說犯不犯法啦, 但這根本不道德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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