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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公司正式錄取通知後又被通知取消錄取

不管您告到如何
最終只有賠錢而已
不會給您工作的
所以告歸告
還是快點找工作較實際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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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有工作就快去
還一個月
重點是兼職的

當初我也是有工作就快點去做
房子就六日找和搬
突然有個想法
如果事情鬧大後, 雇主後來錄取你了
但試用期三個月內把你炒掉, 這樣雇主還有責任嗎?
我之前從宜蘭來板橋上班.每天都先通勤三到四小時.先上個三天後覺得可以才在板橋慢慢開始看房子租房子.

工作不確定的事真的太多了.
支持公布公司名稱或是水果日報,你要讓下一個避免再度收到傷害阿~~~
雇員與雇主的關係,不是從offer letter合約開始嗎?
還是我認知錯誤,怎麼會跟第三方政府的勞健保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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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53樓敘述,也滿合理的,還真的是上了一課 @@
我也勸你趕快找工作才是正途~~~就算你今天真的去上班了,適用期會不會過也不知道!!!!你自己習不習慣也不知道?!又何必去多浪費自己心力呢???說不定是老天幫你~~~下一個更適合你!!

pau0958 wrote:
如題,我於2月中去...(恕刪)


哪一家公布出來
已前找工作時,如果這間公司條件不錯我會希望立馬上工、如果條件還好我會要求給個緩衝期準備(其實是騎驢再找馬)。

pau0958 wrote:
如題,我於2月中去...(恕刪)

錄取通知應視為要約而非要約的誘惑

只要相對人在一定時間內

回復表意人之意思表示

契約及算成立

且勞基法上亦無規定

工作契約須以要式契約

在副總第一次口頭錄取時

工作契約就已生效

公司亦不得主張

還未簽屬offer或是加入尚未勞健保等

片面取消意思表示

所以有兩條路可以走

1.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要求公司讓你讓你報到上班

但我這種公司還是不要回去比較好

2.損害賠償之給付之訴

請求因為換工作而造成的損失

pau0958 wrote:
如題,我於2月中去應...(恕刪)


這種事我們公司就發生過,原因不方便講!
對方後來去勞工局申訴,勞工局介入協調,最後是以資遣處理!(對方也接受)
有給對方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費多少就不知道了,不過絕不是用年資算的!

建議樓主可以先考慮去當地勞工局申訴,請勞工局出面協調!!
於法勞工局可能無法對雇主有任何罰則,但是大部分的雇主應該都至少會賣勞工局面子!

真的無法協調出一個可接受的結果再考慮提告吧,畢竟上法院實在勞民傷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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