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您告到如何最終只有賠錢而已不會給您工作的所以告歸告還是快點找工作較實際一點-----------------------再來有工作就快去還一個月重點是兼職的當初我也是有工作就快點去做房子就六日找和搬
pau0958 wrote:如題,我於2月中去...(恕刪) 錄取通知應視為要約而非要約的誘惑只要相對人在一定時間內回復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契約及算成立且勞基法上亦無規定工作契約須以要式契約在副總第一次口頭錄取時工作契約就已生效公司亦不得主張還未簽屬offer或是加入尚未勞健保等片面取消意思表示所以有兩條路可以走1.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要求公司讓你讓你報到上班但我這種公司還是不要回去比較好2.損害賠償之給付之訴請求因為換工作而造成的損失
pau0958 wrote:如題,我於2月中去應...(恕刪) 這種事我們公司就發生過,原因不方便講!對方後來去勞工局申訴,勞工局介入協調,最後是以資遣處理!(對方也接受)有給對方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費多少就不知道了,不過絕不是用年資算的!建議樓主可以先考慮去當地勞工局申訴,請勞工局出面協調!!於法勞工局可能無法對雇主有任何罰則,但是大部分的雇主應該都至少會賣勞工局面子!真的無法協調出一個可接受的結果再考慮提告吧,畢竟上法院實在勞民傷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