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gYC wrote:
這種工作地點大幅變化,無法配合應該要算非自願離職的吧.
之前兩次遇到類似狀況,一次是部門被買走,一次是台北辦公室關閉(剩新竹),都是可以選擇資遣,也都會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工作地點變化太大?可別忘記他是調回台灣"歸建"的,如果有問題,應該是調出去不願意,而不是調回來不願意吧。
說也奇怪,都願意請育嬰假6個月回台灣,卻不願意調回台灣?難道~~~~~~~~~~~~~~
Siren5007 wrote:
育嬰假?那是女性用的,法令是對台灣勞工進行工作的權益。
所以你的職場是在台灣嗎?
如果後續的工作發展是在大陸,這工作的衍生事項就別想了,財產自然也就沒有處分一說的需要。
如果沒有,就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