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覺得, 如果沒照勞基法走的公司, 請將公司名報出來, 以免下個人受害. 這種公司就是讓他久了自然找不到人.做一天工也是要照付薪資的. 每個人自身的勞動力從來就不是免費的. 當然好的公司也是有. 但真心覺得不要讓這種無恥公司生存下去! 不然飲料店也可以讓客人喝免費飲料當試飲大放送啊! 豈有付出沒有回報的!
試用期6天過後~正常上工後~也不會補回6天薪水...天啊~那種工作就不要去報到,因為未來他很可能用六天的白工,然後六天後告訴你你不及格;過了那六天合格了,也要回補,如果讓我知道是哪一家,我不會去那家光顧,因為我怎麼知道他會不會為了賺錢用黑心的材料
gointheway wrote:厲害的是還有老闆回我我覺得你們年輕人,趁年輕就是要去拼,那種勞基法都是很差勁的東西。你們年輕人這種想照勞基法的觀念都是錯的,知道嗎? 我非常認同老闆講的,勞基法的確是很差勁,因為它保障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也就是說這已經是最爛的底線了,應該要比這個更好的待遇才是老闆應該給員工的,想不到最差的基本待遇都達不到的還好意思說。
樓主沒去上班,所以檢舉沒用!所以希望樓主可以去上班,然後領薪水時才有證據檢舉…否則根本罰不到顧主,只是喊爽取暖而已。(不會去上班的,沒權利也沒證據檢舉,說不定還會被反控誣蔑。而看到這種條件還願意去上班的,也不會去檢舉。)
勞基法本就是在保障勞工權益, 只是台灣企業主太多太會見縫插針, 把原本立法的用意給扭曲成自己企業或雇主個人認定不正確的勞資兩方觀念及標準. 政府也無對策可讓這些不良業主得到教訓, 但如果我們自己身為勞工的還去助長這種行為,此風不可長, 真的!
aa0305 wrote:01的標準不是沒圖...(恕刪) 因為我連履歷表都沒寫就走人了...我要怎麼檢舉??又不能匿名!到時候被告毀謗~我只是個學生!沒啥那個美國時間跟店家打官司!!不然我也是很想檢舉!這間店在台南頗知名就對了~汽機車相關的東西~如果也真實的進去做~也拿到所謂薪資條~我應該就會檢舉了~人家徵人也很聰明~人力銀行PO的工時+薪資都是合格!實際面談就....自己想吧!我聊不到5分鐘就走人了!!略低時薪120我是可以接受~但是6天不給薪水誰要做阿??6天少說有5~6K!這些都不是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