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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太多被解雇 老闆賠她333萬

就開版者所說的事實,如果只是遲到5-10分鐘之內,的確不屬於勞基法的"重大事項".
不能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二審法官判的對!

請看看勞基法的規定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就是本件案子的爭執所在,法律的解釋不是想當然爾,
自己憑藉自以為是的文字意涵胡亂推測.
請看第一項第一到第三款,以及第五,六兩款是具體事件的規定,第四款是比較模糊的規定,
在解釋第四款時就必須參照其他各款的意義,也就是所謂的重大事項,要像其他各款一樣嚴重.
換句話說,因為都是一樣的效果"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當然"嚴重性"不能有太大的差異.
否則在辦公室踩死一隻螞蟻,是不是也可以被無限上綱成"情節重大"?

其實本件個案,充份表現出台灣勞動條件的惡劣情形.
不過版上還有說出"勞務約定等同買賣合約,不該偏頗,這是你情我願的事情..."這樣的言論.
不論說這話的身分是雇主還是受僱人,充分展現出談灣勞動條件的惡劣情形有多嚴重!

豬肉有市價可查,人肉有沒有市價呢?????


walter10 wrote:
https://tw...(恕刪)

不斷遲到卻加薪? 不斷加薪卻開除
看來真正開除原因不明

walter10 wrote:
https://tw...(恕刪)


省小錢 賠大錢
不過有勇氣跟公司鬧翻也是蠻值得讚賞
這個問題走的似乎是非法解雇,而不是因為遲到不能解雇啊!

Silent Impact wrote:
業務的職責是業績達成,應酬到半夜也不會有加班費,
遲到10分鐘算什麼?我出去吃個早餐都要半小時了,
如果你把客戶照顧的很好,我想不透公司要如何以不適任為藉口解雇,
相信很多人是不同意的.....(恕刪)

富x x居窗簾真的是台灣多數違法的公司之一,根本不把員工當成一份子。
店長直接叫員工滾,連一毛錢都沒給。
勞健保也沒有保,全省連鎖8家分店,卻連公司行號都沒有成立。
希望政府可以強力查察這些店啊!
不然做了一個月的白工,以後還會有更多白工。
Here's To Change - 去發現去改變
這板的板主跟板友都搞錯了
此事件跟本不是公司問題,也不是業務問題,也不是法律問題
而是恐龍法官問題
很明顯業務是女生,而老闆是男生,然後法官又偏坦女業務,所以才會這樣子判的
法條跟理由都只是法官為了目的而想出來的而己
大家明白了嗎???
法院很黑暗的
剛看標題覺得郭女不對,看完內容覺得法官英明~

walter10 wrote:
https://tw...(恕刪)

jasterlee wrote:
太多類似的例子,要解雇卻不按法規走,更慘的是死鴨子嘴硬要打到三審以為自己會贏,願賭服輸囉,後面還一堆訴訟期間沒替員工保勞健保的問題,有的賠了...


本來按照勞基法只要少少的遣散費,叫你走就走,還有聽過早上上班時門禁卡失效,由警衛陪同進去只能拿私人物品,連電腦都不准開,除了私人物品,其他都是公司的,連資料也是....

一堆連老闆要趕人走就用下三濫的方法,這下子踢到鐵板了....
Eschuta01 wrote:
反對的倒是解釋一下

為什麼還要加她薪水?.(恕刪)


報紙說該員工遲到都是5~10分鐘,雖然2年60幾次,這樣有算很多嗎?況且做業務多的是連公司都不用進,只要有業績就行了,難道業務打卡就有業績了嗎?

要趕人走就乖乖的付遣散費,而且現在新制勞基法一年資歷只要半個月,這麼少的錢不願意付,這下子付大條的,真是大快人心.

sgconduty wrote:
報紙說該員工遲到都是5~10分鐘,雖然2年60幾次,這樣有算很多嗎?...(恕刪)


六十幾次聽起來很多,其實平均一個月不到三天,5~10分鐘也還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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