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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對於員工自請離職 跟本沒有滿三年要30天的規定(??)

30天那個只是[說]30天
後續並沒有責罰
只是[希望]
然後按照目前法律來說
不管你做幾年
你今天要離職就可以離職
法律上成立
而且雇主不能扣薪水
你這個月做10天就要給10天
特休沒放要錢
11天以後不給薪水
雇主能做的只有法律途徑
就是要舉證
你突然離職造成他損失
如果沒有 其實他可以同意馬上走
30天是給老闆的[最大]天數
他死拖活脫最多30天
再來就是碰到不給碗給離職單的人
其實只要口頭跟其他相關職位報告
或是LINE有給訊息已讀
然後存證
就從那時候開始算
離職單過幾日再補就可以
kenhugh wrote: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恕刪)

那如果提辭呈,公司推說直屬主管不在,或是開會故意推遲時間怎麼辦?
直屬主管說我上週沒看到,現在才看到,那還是由發MAIL那天算的嗎?
dabunmou

離職日是由自己認定的 你想哪天離職就哪天離職 公司不能阻攔 你只有通知離職這義務而已 發mail就算通知了 公司想刁你就申訴各地方政府勞工局

2022-06-24 10:23
dabunmou

就連什麼離職預告日也無法約束勞工離職的 因為沒有罰則 當天提離職當天走都可以

2022-06-24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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