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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當保全的朋友嗎?一起聊聊喔。

昨天報紙新聞說比照公務員,勞工全面周休二日有譜。我摘要重點:「行政院敲定勞工工時將比照公務員,將兩周84小時改為單周40小時,這項修法最快105年可望實施。」「現行勞基法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原規定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將改為54小時。」

由這新聞可知,包括延長工作時間每月工時最多為214小時(假設每月有四周)。目前保全業12小時變形工時每月工作時間高達240小時以上,等修法通過勞工全面周休二日時,保全業當然也要適用;因此每月工時將降低為214小時,這就會改成一班八小時。
我也沒想到我會走上保全一職。

小弟今年23,服役職業軍人四年十個月,去年十月退伍。
年初利用積蓄加退伍金再加上家人資助在桃園買了間小房,因還沒有工作,所以貸款條件不夠
房仲建議可以先做保全業,可以去應徵特勤保全。
應徵了三家公司
A:我們公司要簽約 要購買特勤服裝、太陽眼鏡、腿掛包等等配件。
B:不用簽約、要買服裝、無線電、外套押金,面試人員跟我說,你確定你要來我們公司?你要不要上網搜尋一下我們的
評論,我們很硬喔,你再回去考慮看看,多看看別家的。(第一次遇到這樣的,哈哈)
C:不用簽約、僅買工作服跟褲子。
因打算做暫時,所以最後選了C公司,當天下午面試完,就叫我去案場實習了,隔天就上工了
(原來是機動保全同事住院,所以順勢頂替他的位子)

特勤1H/150/12H,一般案場1H/120/12H,另外機動加給3000 月休六天
第一個月上幾天白班之後,又跳夜班,跳來跳去的,而夜班是120的案場,一開始有點吃不消,反應之後二月有調整。
所幸,服務的社區戶數都不多,最多六十幾戶,還沒住滿,目前也沒遇到什麼大麻煩。

很高興在二月中入厝,結果二月底上班途中車禍,左腳腳盤骨折,開刀放鈦合金固定,在家休養了一個月。
請了兩個月的病假,期間公司不時打電話關心我傷勢如何,其實是要問什麼時候可以上班....(缺人)
兩個月病假其中一個月是有給薪的,但是是勞保基本工資半薪(約八千多),

四月初回診完買了氣墊鞋,傷勢也比較好了之後,現在復職了,改上固定150夜班,減少走動。
上夜班真的會孤單寂寞覺得冷.....還有生活品質也會有所影響,尤其有女朋友的話...很難有時間碰面
少了運動時間,早上七點下班吃完早餐回家洗澡睡覺(大約九點半),接著醒來下午四五點了又要準備出門上班了
目前打算等傷勢復原差不多之後,轉換跑道。
保全過勞死頻傳,勞動部今天公布最新修正的「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明訂保全人員每月總工時上限288小時,且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天,每2天出勤,至少應相隔11小時;新制明1月起上路,全台8萬保全勞動權益將更有保障。


現行的保全工時指引,除勞動部訂定標準外,地方政府也可自訂,但各地審核標準不一,其中將工時訂最長的,包括台北市、台南市,4周總工時上限288小時,換言之,若當月有5周,每月總工時高達312小時。另外,現行規定也僅訂定保全2周內安排2天休假。


勞動部長陳雄文不諱言,在現行做法下,確實會有雇主將保全的休假安排在2周內的前2天以及接續2周內的最後2天,導致勞工工作24天;另外,保全工作由於採輪班制,有的2班制或3班制,若因調度人手不足,保全得連續工作24小時以上。


陳雄文說明,最新修正的保全工作指引因此明訂,保全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天,每2天出勤,至少應相隔11小時。


陳雄文強調,明年1月起,各縣市訂定的保全工時指引,都必須配合中央制定的最新標準下修,但如果有比中央標準低的規範,例如南投縣,目前僅規範保全業每月總工時240小時,遠比中央標準低,可維持現行規定,但相關指引中應加註保全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天,每2天出勤,至少應相隔11小時的新規定。


根據勞動部統計資料顯示,一般勞工每月的總工時平均約177.9小時,但保全業勞工總工時卻高達226.6小時。(中時即時)


不知保全業會如何調班
保全業真的是用時間來換錢
雖有的一個月4,5萬,但工時蠻長的



ccy4343 wrote:
昨天報紙新聞說比照...(恕刪)

mobile3803 wrote:
勞動部今天公布最新修正的「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明訂保全人員每月總工時上限288小時。

現在保全員都是12小時制。目前保全業保全員大多符合這個288小時的規定,譬如6月一二日上日班,三四日上夜班,休兩個晚上之後七日八日又上日班,這樣每月工時240小時符合規定;少數保全公司因缺人就把(應休假的)六日叫保全員去上日班或是上五日夜班,這樣就會超過288小時,這部份雇主要檢討為什麼招不到人留不住人。

前陣子報紙新聞,歐美先進國家已限制夜間工作不得超過10或8小時,目前我們還沒有這個規定,這有待勞動部加把勁予以規定或法制化。我的立場是保全業不應適用勞基法84-1條的規定。(勞基法第 84-1 條是惡法,應由源頭立法院修法廢除)。
今天的新聞,有一男子破壞大學女生宿舍側門門鎖侵入。先猥褻女學生,並且欲性侵另名女學生。女生宿舍雇有保全,側門有裝監視器,駐守正門的保全員可透過螢幕監看,研判應是保全員疏忽未注意。

很多人誤以為保全員很輕鬆,可是沒去想到他們一樣是有工作壓力的。我把工作大致分為勞心及勞力兩種,舉凡總經理、經理副理廠長課長、工程師、會計、內勤行政人員等,凡是上班坐辨公室的歸屬為勞心這一類,保全員也是。同樣都是勞心的工作,保全員卻採用勞基法84-1條的規定這是很不公平的。所以我才說勞基法第 84-1 條是惡法是在壓榨勞工,應由勞動部報請立法院修法廢除。

前陣子寫信給勞動部回覆如下,提供參考。
陳情內容: 昨天的新聞,有一男子破壞大學女生宿舍側門門鎖侵入。先猥褻女學生,並且欲性侵另名女學生。女生宿舍雇有保全,側門有裝監視器,駐守正門的保全員可透過螢幕監看,研判應是保全員疏忽未注意。

我把工作大致分為勞心及勞力兩種,舉凡總經理、經理副理廠長課長、工程師、會計、內勤行政人員等,凡是上班坐辨公室的歸為勞心這一類,保全員也是。目前保全業保全員都是12小時變形工時,就先把保全員當做沒適用勞基法第84-1條而是常規的規定工作八小時,工作上時時要緊盯門禁或透過螢幕監看,理想上八小時都要目不轉睛不能吃飯喝開水上廁所,這比常規規定的其它勞心工作還累。那些常規規定勞心工作者中午還有午休,加班也有加班費。八小時就已經很累了,竟然還採12小時變形工時,這就是在壓榨勞工(保全員)。同樣都是勞心的工作,保全員卻採用勞基法84-1條的規定這是很不公平的。

勞基法第 84-1 條是惡法是在壓榨勞工,應由貴部報請立法院修法廢除。短期內若是無法廢除,那就先把保全業回歸常規的規定不要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

回覆內容: 您好:105年3月21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立法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工作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該規定雖允雇主與勞工就工作時間及休假等事項另為書面約定,惟必須報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開約定時,亦應審酌其工作特性及勞動密度,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福祉之前提下,依權責審慎核處。
惟查該條文實施至今,社會經濟情勢已有顯著改變,且各界對此議題多有關切。為考量勞工之健康福祉,本部於100年陸續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進行檢討,並自101年起逐步排除部分工作者適用該條規定,以確保勞工權益。未來亦將審慎評估後續檢討作業,來函所述意見已錄案參考,感謝您的來信。】
特勤保全? 不要搞笑了。一大堆保全公司,找不到人,所以現在 故意用“特勤保全”
這個名詞,來找人。特勤?特別到那啊?
特別勤勞吧
chugu wrote:
特勤保全? 不要...(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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