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風12 wrote:
1年請滿3天生理假、30天病假、14天事假、15天特休假,以上請假總共62天,叫做勞動權益...(恕刪)
一個人一年12個月可以請2個月假的權益,假設公司只需要10個人就能運作,一個正常的公司必須要請到12個人,這多出來的2個人不是冗員沒事幹,而是必須有這2個儲備人力,所有員工才能互相支援工作行使請假的權益,讓公司能正常運作。
但是現在台灣一堆爛公司,貫老闆,不擅經營,就把腦筋動到員工身上,需要10個人才能運作的公司只請10個人甚至只請9個人,搞的員工行使正常的請假權益還被情緒勒索,一請假就讓同事工作增加,對不起其他同事,其實請假不會對不起公司,也不會對不起同事,一切都是老闆該負責,是爛老闆沒有多請儲備人力造成的,是老闆無能,老闆對不起公司,老闆對不起員工。
應該把以上的觀念推動立法,業主應該要請足夠的儲備人力讓員工能安心行使請假權益,不能以缺人、工作吃緊為理由刁難員工行使請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