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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8年級生找工作態度都超屌

我剛好是到八年級前段班。
原本想說樓主臉這麼腫,我就不用回了。

想想應該就是你或是你朋友自己出問題吧,
職缺不寫清楚,別人以為做行政,去了又要被你們凹跑業務。
公司看起來太摳門,求職者也會擔心連勞健保都沒保。

天天加班月領還3萬多
難怪大家都說年輕人很可憐。

我月領比三萬多很多,我也是下班時間到就閃人,
事情做好也沒人會說話,你買的是對方的專長而不是時間。
幹嘛要強迫員工加班,你們有付加班費嗎~

如果老闆是用這種觀念在找求職者,
難怪找到的都是這種人
在家庭,學校都被寵壞了,靠巴就吃喝玩樂不愁了,願意出去工作的,都很難得了,老板就不要太苛求。
suyisan wrote:
應該是說現在網路發達...(恕刪)
他們也很清楚知道這種工作是免洗筷也不需要有甚麼態度了,

網路時代那些石器時代套路都已經是公開秘密,拐不到現在年輕人.

雇主腦袋也要跟著時代進步才能存活下去.

薪水成長是看跳槽不是靠苦幹實幹.....樓主一年可以幫忙加薪15-20%?



520leololo wrote:
現在8年級生找工作態...(恕刪)
一人決策小組 wrote:
問有勞健保嗎---...(恕刪)

勞健保是基本中的基本吧
問這個不算過分吧

海倫甜心 wrote:
勞健保是基本中的基...(恕刪)


其實樓主朋友是被問勞健保的人問太多次

覺得很煩

沒辦法!!!

就是有爛公司沒有

很神奇吧!!!

都2019年了,還有這種事!!!!
八年級生路過覺得幽默😂
一人決策小組 wrote:
說實在的你朋友公司為...(恕刪)

NaCl-2012 wrote:
哪條法律說沒交接的...(恕刪)


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8條定有明文。

520leololo wrote:
現在8年級生找工作...(恕刪)


這就是一種交易啊...

明買明賣, 有啥不好的?

台灣爛公司那麼多, 勞健保還不一定有咧. 問一下也不行喔?

一堆公司都以為僱用員工就可以用特別權力關係來規範員工

又不是公務人員 .....

把醜話先說在前頭, 不是很好嗎??



員工跟公司應該要是互利關係,

管理學也有提到, 主管跟員工的關係不應是上對下.

而是平行溝通 ,主管跟員工是合作關係.


" 合則留, 不合則去 "

只是.....人生要是這麼簡單,該有多好?
520leololo wrote:
現在8年級生找工作態...(恕刪)

我覺得還好耶,面試前先講清楚會比較好,覺得不適合就別任用,剛出社會的人,其實哪個世代都一樣,因為都是剛從溫室內出來,有人吃不了苦,但也有人可以忍受,因人而異,跟幾年級生無關的,不過因為近幾年勞工意識抬頭,勞基法已經普遍為人所使用,所以多少會有人使用勞基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然會有部分比較讓人看不過去,就像之前的早餐店殺手,就充分利用勞基法來做些可惡的事,但限時法律也無可奈何,顯然我們的勞基法確實存有不少漏洞
Probe00 wrote:
民法第188條


我判例看這麼多年了,這條是用在交接喔......

找不到也別隨便拿條文來呼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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