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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南台灣小太陽 wrote:


我還以為樓主是在...(恕刪)

公司自己先俵自己了

ZOU PENNY wrote:
這是桃園火車站專門...(恕刪)

上班做到貼錢
這種公司
........
ZOU PENNY wrote:

上個月...可能我...(恕刪)

對啊,就是買這家⋯而且是買第三次了,不過這保證是最後一次,感謝告知!
淚痕0719 wrote:

對啊,就是買這家⋯...(恕刪)

也不是什麼告知啦⋯⋯只是我遇到了慣公司...
ZOU PENNY wrote:
也不是什麼告知啦⋯⋯...(恕刪)


求現況

怎麼都沒消息
ZOU PENNY wrote:
這是桃園火車站專門賣...(恕刪)


跟勞工局申訴,就是告老板。
ttony090522 wrote:


跟勞工局申訴,就...(恕刪)

他已經不是我老闆...
ZOU PENNY wrote:
他已經不是我老闆.....(恕刪)


你發這篇文都沒有媒體私訊你嗎????
我是覺得滿奇怪,破銅爛鐵怎麼能開這麼多分店,之前有逛過我們新竹的,東西感覺就是滿普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2
勞動基準法
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0/14800/
Q: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A: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本件是否違反前開規定,需依事實妥處。


找勞保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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