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的是創業夥伴,也得有相應的犧牲和回報
1.因為你公司沒有打卡機,所以你的曠職證據很難被採納。
2.失職或是不適任的判定更難(除非簽約有載明適用期)。
大多數都要求主管有明確命令交辦的工作,員工不做或是故意搗亂且情節重大,
勞動法令的舉證責任都在資方,要搞也可以,但是需長時間收集證據,
且證據不見得會被採納,遇到恐龍法官被要求復職你就慘了,
除了官司期間他沒來上班的薪水要照實給付,要他離職還是要付資遣費,
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公司都會逼員工簽自願離職書,以前的人很笨會傻傻的簽,
現在的年輕人精明的很,很少有人願意簽這種東西。
下面有判例參考: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407/post/201705090010/%E8%80%81%E9%97%86%EF%BC%8C%E6%88%91%E5%80%91%E5%8F%AF%E4%BB%A5%E5%A5%BD%E8%81%9A%E5%A5%BD%E6%95%A3%E5%97%8E%EF%BC%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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