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 公司(A)借設備給你(B)好了那雙方權利義務就是A(有向B要設備的權利)B(有還A設備的義務)然後你拿出去後被小偷(C)偷了B(有向C要設備的權利)C(有賠償B設備的義務)綜合起來B有向C要設備的權利及還A設備的義務(願不願意抵銷要AB意合同意才行)可是B跟C要不到那想當然爾B要賠償設備給A呀當然A也可以同意B的債權移轉而向C去討但一般不會這樣做...因為C早就不見了
PPPlX wrote:向公司借用設備,依...(恕刪)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 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大哥 你不要誤導樓主拉!引用法條只引用一半!滅失 這兩個字 去查字典拉!
整個討論中,最常看到就是:盡保管責任 ..很多人都提到這個名詞。「盡保管責任」的定義是什麼? 保管人要 24 小時顧車才算? 還是只要車門確實上鎖,停在合法適當的公共空間就算是 「盡保管責任」?這裡的討論,樓主看看就好。網路上可以 google 一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樓主可以去問。
我覺得,首先應該釐清,你是開公司車,還是自己的車,再來你的工作性質,是固定跑外勤的?還是偶爾出去?此設備是工作需要放在車上,還是其他原因?我是認為,若是因工作需求,公司不應該要員工負責賠償,當然,每家公司的做法不同,今天公司這種作法,其他員工看了難免會怕,自然待不久,對公司並沒有好處。
實在看不下去了~真的告訴樓主如果金額不小去問一下律師吧因為在這邊問真正專業的不會告訴你答案但至少我可以告訴你這棟樓裡面有9成的回覆都是錯的竟然還有人自己根本不正確還自以為是的指責別人觀念有問題你他媽的保管責任是你在定義的還是法律定義的?好笑我可以明確的跟你說有無善盡保管責任需依個案而定.你不一定需要負責所以還是去諮詢一下比較妥當
如果是貴重儀器,公司應該是要買保險,儀器搬運、運輸、使用 .....本來就有風險。儀器如果在車上遺失,應該就要報警處理,找監視器、行車記錄器,找出竊賊 來賠償。當然...... 公司的財產交付給你來保管,你是需要 負責保管的職責,否則你可以隨便送人、隨便亂丟、甚至給忘記放在哪裡。 雖然儀器的損壞、失竊 並不應該由員工完全承擔,但是..... 公司是可以逞處的。weichengfu wrote:工作時設備放車上被偷,報案後,回公司,老闆說要賠一半,每月從薪水扣,沒跟老闆簽什合約,直是口頭上說,若我直接離職不做了,會被告嗎?老闆可以直接扣當月的全部薪水嗎?...(恕刪)
金額不小的話去問問一些區公所或法院,有時會有法扶的律師能免費協助民眾我跟樓主論點差不多我也覺得,如果今天我的工作就是要跑外勤,東西放在車上被偷很正常很合理啊!還是公司有派一個隨車小弟,停車的時候就顧在車上都不走人?假如今天整台公務車被偷呢?我認為停車時有確實上鎖,就已經算是盡到我的保管責任了,再多的已經無法承擔尤其小發財車,有些不貴重的還是都放在開放式後車斗,這要拿就是直接伸手拿,有啥辦法?
RMAN wrote:若完全無責,那有一...(恕刪) 有沒有監守自盜,那是要警察查出,法院認證怎麼會東西一不見就認定是監守自盜備?現在情況是都已經報案了,警察自然會調查真相如真相是真的被盜那當然沒有責任。如果真相是監守自盜,不只要賠錢還有刑事責任。但是在真相未明之前,當然是已無罪認定阿,怎麼會是有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