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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單已送出,但公司要求加簽一份申告書


jimmy1234530 wrote:
如果要給別人0分先...(恕刪)


大大~~當前公司拿那張紙去訴訟時

有沒有效就是法院認定了~

那法院認定前總是要開庭吧,被通知以被告身分前往開庭

能不出席嗎?!通知2次又沒正當理由不出席就可以拘傳了

就算你認為是無效合約一但訴訟就是麻煩!

光跑法院就要請幾次假?!勝訴會得到任何賠償?!我是不認為

市井小民的時間會比公司多啦~能免去麻煩就免去麻煩
jimmy1234530 wrote:
下次要評論別人
請先看懂別人在說甚麼(恕刪)


我懂就算是一張白紙黑字的契約,並說這張只是過過場簽了也沒關係的話要你簽,保證我絕對不會簽因為不想惹麻煩.

說到契約我就曾應徵作業員,當時拿契約給我簽的時候我回他契約要拿回家看,當時組長什麼的很驚訝的說這契約我還是頭一個說要拿回家看的人,也說簽這份契約的人都是大約看看當下就簽的!

看著驚訝什麼的組長,我心想.....要我簽這份厚達十幾頁的契約我也是頭一次!
這位大哥你好,

方便跟我們講一下是哪一家公司嗎?

我只有在公司對公司的作業之中還有遇到過十幾頁(或更多頁,中英對照......)契約的。

請一個作業員要簽一份十幾頁厚度的契約?????

請問你應徵的是中山科學研究院操作數值化工作母機作業員,

要去作飛彈零件?????

還是要幫我們國家做絕對機密的核子武器零件?????

我還第一次聽過這樣的事。

送你5分。

ice27540 wrote:
我懂就算是一張白紙...(恕刪)
Rubon 3rd
Rubon 3rd wrote:
這位大哥你好,

方便跟我們講一下是哪一家公司嗎?
(恕刪)


我不是大哥所以也不用送分!話說我也真想知道那位大大的賤招是什麼?

另外我會回想起那家公司好像是一年前網路瀏覽勞基法好像啥名單的時候看到熟悉的身影!

不知道有沒有記錯~當時那契約有趣之處在於......我全看了但是看不懂

只給我很咬文齧字的印象,感覺很像一句普通話升級成又長又臭的文讓我無法思考到底想要表達什麼意義.

當時會讓我快速離開的原因除了很快的輸送帶的工作外.還有聽裡面的人說工廠搬來不過幾個月計畫再搬到另一處.

十年前的事不知道有沒有記錯~
完全正確的說法:

「重點是競業是入行的時候簽的好嗎?」

離職的時候去簽競業條款,

公司已經在跟樓主耍法律手段!

請樓主注意。

如果今天有人跟樓主說要「好聚好散」,

那可以想到一句成語「與虎謀皮」。

老兄寫的正確,

送你五分。


飛在天上的大X wrote:
50%是'至少'哦...(恕刪)
Rubon 3rd
Oh my god,

這個事情不是很小條,

萬一這家公司做假帳 or

詐欺別人的貨物,

原料的時候,

用你的工號,你的電子郵件發出答覆訊息,

你叫做共犯。

以後如果出事情,

請自行舉證自己是清白的!


「謝謝各位

因為主官一直打來催,叫我最後一天上班時快簽一簽

還一直說簽個形式而且,不要造成作業上的因擾

因為前些日子我休假,他用我的工號,發email回覆業務上的相關資料

老是讓我背黑鍋,真的沒見過這種沒擔當的人~」
sundandelion wrote:
謝謝各位因為主官一...(恕刪)
Rubon 3rd
都把契約拿出來,

還好聚好散!

這種契約要整人的時候第一個是整樓主,

第二個是要整競爭對手。

好聚好散就不應該拿契約出來叫他簽!

而且在離職的那個時候來簽競業條款,

這個時機點是很可疑的!

等於在「暗示(檢調及法官)」樓主將來是有洩漏公司機密的可能性,

所以才在這個時候特別要求樓主來簽。

將來如果上法院的時候造成「舉證責任轉換」,

樓主會吃不消的。

請問你有處理過法律事務嗎?

我看來看去覺得這是一個陷阱或者說是一個洞!

但是你勸他........?????

那你好人做到底,

你跟樓主也訂一個契約,

樓主如果因為這個契約所受到的任何損害賠償,

由你全權代為支付。

樓主所受到的損失都由你負責(back to back contract),

如果你願意這樣的話,

你就可以勸他接受並且簽字。

jerryho282 wrote:
勸你一句,反正要走...(恕刪)
Rubon 3rd
都甚麼年代了, 還有公司會想用這種理由去卡員工,,,,
這個是專業人士的看法,

給你參考一下。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1818872482637&id=1094573702


sundandelion wrote:
離職書送出去了公司...(恕刪)
Rubon 3rd

4.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104年10月5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40127651號函訂定所謂合理補償應不低於離職前平均工資的50%),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簽 然後拿這條去舉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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