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老闆(公司)的錢在其用途範圍內
用個人解釋成只有一跟二也就是捐錢與加薪
但事實上其用途不會只有如此範圍
實際上公司捐錢與加薪不是兩分法只能二選一
兩個目的在本質也沒有任何上與下或其他平行關聯
唯一的關聯就是因為你個人目的使然要批判企業
所以將這明顯不同目的與行為強加綑綁一起
讓捐錢跟加薪陷入企業只能二選一莫名其妙預設框框
因此產生了這種不倫不類之神奇比較
也就是你為了找碴發洩成就你個人批判目的
因此將別人行為用欲加之罪的標準賦予解釋
扭曲窄化導引將整起事起事件解釋成特定有罪答案
這就滿足了你言論批判對方的正當性
因此你的言論重點都在於你認為而不在於對方是否真的如此
只能說這是在鑽牛角打翻一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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