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inta_ Huang wrote:我在公司的服務期間~...(恕刪) 你用公司的資源(薪水,交通費,通信費,其他配合你所需支出的成本),用公司的經驗來取得自己的客戶,如果這沒錯的話,台積離職到三星的梁孟松也不會被告到王八蛋。如果你自己開公司,讓員工自己這樣做,你會OK 再來說。
Jacinta_ Huang wrote:我在公司的服務期間~...(恕刪) 你代表的是公司,不是個人的。 雖然常說人大於商品,但是客戶會有往來最初也是看公司,事後的經營才是個人手腕。最近公司有類似案例,離職才知道這位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偷雞摸狗做私人了兩年,還是因為這個人離職時把資料都刪光令人懷疑才查的。最好笑的是離職前一年把自己的風評弄超差,公司、客戶都得罪跑去外地開業。
只能說樓主的基本常識有問題, 如果業務可以把相關資料帶走, 軟體工程師開發的產品難不成離職後Source Code也可以帶走複製出產品來賣嗎? 比較計較的公司一定會在員工到職後就要求員工簽署文件明訂員工一切開發成果屬於公司, 公司付你錢開發出產品, 成果當然屬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