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具的契約內容多是站在公司的立場去訂立
尤其連帶保證人的部分,往往會發現早已寫入放棄先訴抗辯權這個條款,簽了就視同放棄
家人就有碰過這樣的案例,而我雖然有簽具,但另註明不放棄先訴抗辯權
其實不知道如此有沒有甚麼作用,但我是真的這麼寫了
主要是我對這家公司的印象不好,希望家人不要去那裏上班
也希望這公司人事的氣焰不要太囂張
我不認為因為其他人沒異議就等於是對的,這叫做積非成是
反倒過來員工幫老闆對付新人,不是滿奇怪的
事實證明這公司的規章就只具有文字的意義
空有外表,不其實也沒甚麼外表
或許我的詭計得逞,後來確實不歡而散
家人雖然很生氣,但卻也都鬆了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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