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liupac wrote:
工作日跟例假日可以...(恕刪)
如果只會算簡單數學的話

加班費差額有沒有算進去?
兩周一段,
只要付4小時休日加班費,
就賺至少4小時的額外差額勞動。
另外,新的加班費是以時計算的,
而非以往例假日加班算整天薪水加給。
即使只加班2小時,
打斷了勞工整天的休息日,
加班費也就只有不多不少2小時的加給。
打卡問題不在於雇主做不做,
而是休日加班的額外受付的任務、工作量、產能,
是必須要被完成的。
話說,現在「連24天班」問題好像也不是資方或雇主提出來吠的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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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加班費不提,
實際上這跟「一例一休」或「24天班」根本無關。
(算會扯,被呼巄到了
)重要的是連續勞動24日,
不但可能,而且合法。
在結果上,
一、不會有所謂超過6天出國旅行的夢話。
二、實際剝奪勞工休息日,變相成為超時勞動。
(補充:按照第30條與第30-1,所謂單周48小時指的是正常工作時間,換句話說並不包括加班)
三、連續勞動24天,生產日程不中斷(假設每日8小時,從而不計精神耗損),你告訴我這個經濟動能產生的利潤不夠你支付兩天九牛一毛的休息日加班吠?
「7休1」,過去因7天一週期可指定一天為起始日,產生可在連續兩個7天週期裡,在第 一週第一天休例假、第二週最後一天休例假,所以即使未採用變形工時仍可達到連上12天 的情況。
不過這個情況,在去年年中發生便利商店店員連續上班超過8天,投訴店家違法 ,找警察代班事件後,相關函釋遭到廢止,正式終止連上12天、確立了「7休1」。
如今連上24天竟OK?
若依據「7休1」地位確定的邏輯,四週彈性工時最多也能達成「14休2」。
如今勞動部 證實4週彈性工時可連續上班24天,就是在四週裡每兩週要有兩個例假,並在第一個兩週 的前兩天休假、第二個兩週的後兩天休假,因此造成連上24天班的情況,這是沿襲過去遭 廢止的解釋邏輯。
若不違法,也確實有衝突、矛盾的情形。 實在越來越搞不懂政府前後修法邏輯
連上6天以上根本沒有任何生活品質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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