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龍雞 wrote:
提告是他的權利,告...(恕刪)
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提告本來就是憲法賦與人民的權利. 至於員工為什麼要咬,就要看看幹了什麼好事吧!!
PS:如果沒有違法就不用上來問.
喬治寶哥 wrote:
很多懂得國字的人,看過法條後都自以為自己很懂法律,如果事情都像"某些人"想的那麼簡單,認字就能解法,那還需要讀法律系的人幹嘛?...(恕刪)
viking0703 wrote:
以前資遣過屢偷零錢被抓包的員工
但資遣原因不是偷錢而是無故曠職
後來提告我們到調解會調解時也承認偶有偷錢一事
但調解結果就是資遣她就是不對
因爲我們沒報警抓她是資方活該也沒提早告知要資遣她所以還要賠償她
所以勞基法基本上還是保護勞工的除非你是有律師團的大公司(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