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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周休二例」執政黨在堅持甚麼? -- 2016.10.04 update


ncvt wrote:
就是為了避免1週上6...(恕刪)

只是提一下一例一休不等同周休二日
此次修法提出的一例一休+12日國定假
在相關配套無法可管的情況下
對勞方來說比現行的一例+19日國定假還糟糕
勞基法84-1已成奴工條款 不管是週休二日或一例一休還是國定假日完全被排除在外
選前喊六大保障 選後向財團靠攏 勞工假果然太多

這次鬧 完全被隔周休的族群害慘了

以前有兩種狀況

一,軍公教+"A勞工都是周休二日 國定假日12日(企業跟進公家 作息習以為俗)

二,B勞工隔周休 國定假日12+7日

現在B勞工也要周休二日 所以減少了工時 卻不願放棄國定假日7天假 狀告7天假沒有修法了結 所以可以繼續放

搞的B企業給你周休二日又要繼續給19天國定假日 B企業不爽狀告政府



然後政府又解釋給B企業說 未修法所以那7日必須要放 既然新聞都出來了

A企業也必須放7日假 所以變成從公家周休但國定假日不從


另外~B勞工變周休二日 又重新討論一例一休 讓周休二日的A企業了解原來他們是一例一休 非二例

讓A企業有要求B勞工周六加班的法源 (A企業本來不知道 但被提醒)



ncvt wrote:
許多勞工最擔心的狀況--資方將1週40小時分配在6天上班(或偶爾來個7天都上班),
而這正是為什麼現在花這麼多時間精力在討論一例一休或二例的原因。

20年前本人在某家電業服務時原本是隔週休,
某一天公司下一紙公文"星期一至五前早半小時下班,星期6在下午3點下班,並且取消隔週休2日,每週一至週六均為工作日",
工時完全符合規定,但隔週休2日當場變成週休1日,
這是我親身經歷,
你願意接受嗎?
所以我非常支持明文規定週休二日,而不是只有單純縮減工時,
目前就是只有規定工作但未明文規定週休二日,
所以資方還是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如果可以明定週休二日,我就支持取消那7天假。

你還覺得這是個"假議題"嗎?)


勞基法"現在"明文規定,七天必須有一天例假,也就是現行的規定是七休一(這已經很多年了)

所以不存在"偶爾來個7天都上班"這件事,如果有,就是雇主違法

事實上,本來就有很多行業是無法週休二日的

這跟行業性質有關,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的。不然你能接受服務業週六日固定不開門?

你家的保全六日都不上班。客運六日不營業、鐵路公車六日都不開?

今天即使通過的是二例,勞基法中變形工時的法條依然存在,根據變形工時法條,這些無法適用週休二日的工作,雇主仍然可以適用變形工時規定。 這是我前面提的,不管一例一休還是二例,實質週休二日是不可能全面實施的

所以你懂為什麼叫假議題了嗎? 因為對於已實質週休二日的勞工來說,除了加班費有差以外,就是實質被砍七天假

對於適用變形工時的勞工來說,你還是不會週休二日,這就是事實。你以為真的實施二例後,所有勞工逢週末就放大假去了嗎?

或是應該這樣說,如果你不能接受需要變形工時的工作(譬如輪班工作、服務業等),那你一開始就不該找這些工作。

所以重點並不是能不能週休二日,重點是實質工時。從雙週84改為單週40小時是很大的進步(雖然也還沒跟上世界腳步)

沒錯,以現行法條來說,雇主可以要求員工一天上七小時的班,週六再來補少上的五小時,整週工時還是40小時

不過這可以分成兩個角度來說,這是有必要的嗎? 我敢說,大部份的雇主不需要這樣搞,沒好處的話幹嘛硬要整員工?

當然不排除有些工作內容需要這樣的上班時間,而這樣的需求,法條已經給了變形工時的後門了,跟二例或一例一休沒有關係。


所以請不要再抱著如果實施二例假後,所有勞工就可以實質週休二日這種不切實際的幻想了

一例一休或二例,只是用來砍七天假的假議題而已

zd5540 wrote:
我本來就不是針對"X例X休"是真議題和假議題在講.
我講的是那七天到底存不存在.

周休二日指的是每日上班8小時, 每周上班五天那種, 每周就是40小時(不含加班)
非周休二日指的就是非上述周休二日.
既然他們本來就沒有在周休二日, 又怎麼會缺少周休二日的假日時數?
他們的假日時數當然是不同算法啊.
例如:
四班二輪制是每天10小時(不含休息2小時)上班2天, 休假2天.
三班制是每天7小時(不含休息1小時)每周上班6天, 休假1天.
看不懂你52*8還*4指的是什麼?)


最後再回你一次,剩下的懶得多說了

你一直要糾結這七天假到底存不存在?

一開始就搞錯方向了,因為這七天假,一直都存在

你嘗試去區分在過去有給週休的公司跟沒給週休的公司的差異

這就是搞錯方向了

所有勞工都是一體適用勞基法的。對於一直以來給員工週休二日的公司來說

這些員工有沒有七天假? 當然有,只是這七天假被挪去補週休該上的時數了

補不夠的怎麼辦? 那是公司跟員工之間的事,跟勞基法無關。公司可以另外找時間補班(符合勞基法),也可以直接送給員工(優於勞基法),但從頭到尾,所有勞工都是有這七天假的。只是這七天假怎麼放而已

所以請不要再把勞工分成什麼"有週休" "沒週休"兩個族群。那只是假怎麼挪來挪去跟公司要不要多給員工假的問題而已。

七天假,一直都存在,假日算法也都是所有勞工都適用的。變形工時有變形工時的算法,但本質還是要符合過去的雙週84 & 現在的單週40。




無事閒閒 wrote:
幫推
說得好~
國際上一般通行的制度是計薪日21.75日
我們小人民也都該知道"原來台灣沒有跟上國際潮流的制度."
建議勞團去提出來.
希望新政府快去溝通溝通~

感謝幫推

只要計算薪水的基準改變
也就是制度計薪日從30日改成21.75日
雇主叫員工休假日來加班的代價就會變成現在的2.758倍
假設月薪3萬元的勞工,假日加班費用會從1000元變成2758元
現在雇主喜歡叫員工休假日加班就是因為只要付1000元太便宜了
如果變成要付2758元,看看還有沒有雇主有興趣叫員工休假日來上班?
(以上指月薪3萬,如果月薪高於3萬元,要付的就又更多了)

大家真的應該要集氣一下
讓勞團把焦點放在加班費計算基準不合理這件事上
只要休假日加班的費用提高成現行的2.758倍
資方自然也沒興趣要爭什麼一例一休了
(我國的加班費計算方式真的太偏向資方了)


<< 補充 >>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制度計薪日是30日的話
月薪3萬的勞工,日工資=30000/30=1000元
休假日因為視為有給薪,所以2倍薪只要再給1倍(1000元)就好

制度計薪日是21.75日的話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月薪3萬的勞工,日工資=30000/21.75=1379元
休假日因為視為沒有給薪,所以2倍薪要給足2倍(2758元)才行

蝦米爸爸 wrote:
感謝幫推只要計算薪...(恕刪)


沒錯,只要將月薪制,每個月240小時的計薪方式,改為標準上班時數(應該是22天*8小時=176小時),應該很多事情都能解決,假設原本薪水是36000的勞工,每小時換算時薪為150元,變成36000/176=205元,未來加班基礎從150元變為205元,那雇主就不會常常要求加班吧。

然後所有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一律折現發給勞工,只要這法規通過,我相信雇主一定會強迫勞工休假,一定要求當年年假一定要休完。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蝦米爸爸 wrote:
感謝幫推只要計算薪...(恕刪)

可惜勞動部長先前有說這次修法重點只有推一例一休砍7天假
其他事項等下次修法再來討論
總之就是先砍7天假給資方交代,勞方吵什麼根本懶得理

蝦米爸爸 wrote:
休假日因為視為沒有給薪,所以2倍薪要給足2倍(2758元)才行

請假時可就痛了......
mariase wrote:
可惜勞動部長先前有說這次修法重點只有推一例一休砍7天假
其他事項等下次修法再來討論
總之就是先砍7天假給資方交代,勞方吵什麼根本懶得理

勞動部長要講什麼
我是莫可奈何
但民意若能形成壓力時
勞動部長或立委們多少還是要考慮一下
只是在此之前勞工要先意識到加班費計算方式不合理
(現在意識到這件事的人恐怕還不多)
所以現在討論這件事也算是為以後勞工自己的權益鋪路

勞動部要給資方"一例一休砍7天假"這個交代
那也一併給勞工"合理的加班費計算方式"這個交代
攻敵之不得不救,就算資方贏了一例一休這東西
但高昂的休假日加班費,看資方敢隨意啟動休假日加班模式?

cckm wrote:
請假時可就痛了......

我特休假都快用不完了
每年11,12月都要很"努力"請假消化特休
所以也不太會痛

只有喜歡請假的人比較痛
但該還的就還是得還
只要計算方式合理,還也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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