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a3151 wrote:
8.有些人一直回文指出我的錯誤之處,若你們是勞檢成功的勇士或勞動部門內部人員的話,那麼這些資料非常有價值,希望大家也多吸收那些人的寶貴指導,畢竟成功不必在我,能多檢舉成功幾個黑心公司對勞工大眾是有好處的,至於回文中不斷地打臉勞動部長,意指勞檢部門公權力不彰,好像真的很難反駁呢~~...(恕刪)
版主請勿失望,情況可能沒有這麼差,只不過您不斷詢問"勞動部"此一層級的實務見解恐怕有殺雞用牛刀之嫌,提供個人實際狀況如下:(我是不符保全業法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夜班"安管人員"所以,我們應該是自己人,呵呵。坦白說,你的表現已經相當積極了,但或許用對方法,效果會好很多喔!真棒,自從去年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後,實務見解包括法院和勞動部都修正傾向保護勞方了。其實,這幾天雇主很急著主動找我談和解,條件也較調解會議當時多出數倍,但令我無法接受的是:雇主完全不認錯,只認為自己倒楣遇到了懂得法律的勞工,所以很無奈的不能從我這裡剝削;這就是我決定繼續走法律途徑的原因)
1.勞資調解申請與會議:當然要主動申請並參加。除上網找一些達人(勞檢實務工作者)外,縣市政府每月固定公告的裁罰對象、所引用之法條與內容就是你申請調解的重要涵攝依據,然後套上你的具體個案實況。記得一一臚列,至於附不附上你手邊證據其實並非重點(當然,調解當天要帶足支撐你論證的所有證據,以備調解人索取知悉啦),因為調解人或勞動局承辦人員都是"依法行政",所引用之勞基法與施行細則條項款都儘可能詳細,讓他們覺得你是法律內行人,沒弄好恐怕你會申請訴願、甚至聲請行政訴訟。
2.調解不成立後申請勞動條件檢查:同樣記得分點分項,將雇主違法事實一一盧列,並於每一點後頭括號加註違反哪條項款規範與罰則條文。此時,調解不成立之會議紀錄內容就成了"重要證據",雇主在會議中提出哪些資料、證詞,你都可以註明在每項違法事實後頭,並將該會議紀錄附上。
3.市府勞動局勞動檢查回函:昨天收到市府勞檢回函,在我提出的12項違反勞基法事項,在經實地檢查與雇主一周後到勞動局說明後,仍認定雇主違反5項;另外7項(應有3-4項屬勞保局管轄,亦即獲得採納的機率相當高)如果你很在意,可以提出反證或補強證據來推翻。
4.務必申請法律扶助提告,雇主最怕這點:現在只要月薪低於8萬元且個人資產不多者,都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勞工專案"的法律扶助;請相信我,情勢真的對勞工相當有利。(最後未必會完整走完訴訟程序,因為還有訴訟前的調解與訴訟上隨時和解,有法官法院當靠山,可以避免雇主事後搞飛機不認帳)
最後,上述4項步驟或要點仍可重來一遍,另外,請特別注意追訴時效的問題,除資遣費可15年外,其餘多為5年的短期時效。建議你多跑幾趟縣市政府勞動局詢問在場義務律師與多上網充實勞資爭議處理的知識,別讓自己的法定權益睡著了!加油!
PS.請注意:我於11/2調解會議不成立,11/3日即上網申請勞動條件檢查,11/4日勞檢處即未預警下現場勞動檢查,除勞檢處效率很快外,當然是我所提供雇主違法事證、內容與罰則的"條文"都非常明確,為勞檢官員節省至少數倍以上的摸索、試探時間啦!請將心比心,法院有所謂的"明案速斷,疑案慎斷",我這種連違反內容及罰則的法條都為官員做好查察的好助手,他們能不頻頻稱是嗎?呵呵。


除非刑法加上奴隸罪,超時加班不給錢,責任制都按刑法算,
像以前的駐美人員劉33的事,要不坐牢,要不賠天價和解金.
當然這個在金權制度下是不可能的,民主只是笑話,蓋了選票就沒你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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