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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對於員工自請離職 跟本沒有滿三年要30天的規定(??)

siltech wrote:
勞工局這個單位也是為勞工的政府單位
反過來說也是很多老闆漠視勞工權益或違法
所以才有這個單位出現不是嗎?
...(恕刪)


制度上本來是這樣設計的,勞工大多無太多法律資源,
所以即便有勞基法保護但沒有相關行政措施也無法做到應有的保障.

隔壁樓小7員工離職討論,
可以看到本來應該為勞工出聲的勞工局還能刻意曲解法令竭力在為資方護航.
難道勞工局會不知命令牴觸法律無效?

政府的不作為甚至反向作為,勞工也自己漠視(或不知)自己權利.
導致資方消極選擇性適用法令.
如我前述的例子有申訴或訴訟才認,其餘的就是公司賺到(部分成為人事處紅利).
法治國遵守國家法令(勞基法)是基本,
現卻被扭曲成是勞工福利,法律應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sdttgod wrote:
大家好因為本人最近要...(恕刪)


發E-mail..留證據。。告知後30天走人,公司還是要給你離職證明。。
有些人的觀念就真的很奇怪...

政府又沒有一天二十四小時在監控所有人民的行動,又如何知道誰違法了?
不是政府不想做, 是「做不到」,申訴又沒叫人寫狀子找律師, 連這都不願意?
自己的權益自己要保護, 自己不作為去怪別人, 然後只會上網抱怨, 這太奇怪了吧?

例如民法,我借人錢但別人不還我, 不提出告訴的話法律要怎麼提出仲裁?
還是說只要我認為「啊~ 那個人是壞人, 怎麼還不快主動抓起來?!」
隔壁鄰居小孩欺負你家小孩, 你家小孩不說, 那父母就應該自動知情討回公道囉?

都出社會了耶......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bluesystem wrote:
有些人的觀念就真的很...(恕刪)

古代都要擊鼓申冤了
某公司內規規定,滿三年以上者,
離職要前「三」個月提出,且要經主管核准,
並完成完整交接才能離職。

所以:
只要主管不准=>不准走
沒有接班人來接或接一半就走了=>也是不准走…

搞得好像賣身一樣@@ 奴隸的意思吧…

絕版知識份子 wrote:
.只要口頭提出就算提出
公司的離職程序沒走完也算正式提出!!
這是為了避免公司用不正當理由綁架勞工權益(恕刪)


那今天星期天,打電話,跟主管提離職,
說下星期一要去新公司了,只做到今天,離職日壓當天(星期天)
星期天公司,沒上班,公司離職程序最快下星期一才能起動,
那離職證明單上的離職日期,會是星期天,還是下星期一?


zzzqqq wrote:
那今天星期天,打電話...(恕刪)

你應該說隔天星期一吧
下星期一就還有7天的間隔

當然是隔天星期一
星期日公司大家都放假
工作的事就在工作日處理吧

如果員工離職要那麼混蛋
公司也會有些不客氣的回應
幹嘛要這樣
對自己也會自損三分

kenhugh wrote:
最後前公司接受我的條件 等於在那半個月期間本人是領雙薪...(恕刪)


其實這不算領雙薪,而是特休轉現而已,但離職前將特休請完,有利的是周休二日也算錢,例如4/30離職,但手上還有30天特休沒用,如果4/30辦離職手續離開,公司會將30天特休轉成一個月薪資給你(就是只領到5/31的薪水),但如果5/1開始請假,往後算30個工作日都請假,其實薪水可以算到6/12。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若資方欲以30個"工作日"來要求員工,

這樣合法嗎?
勞基法規定做幾年必須要在離職前幾天跟資方說
其實勞方如果違背也不會怎麼樣
因為這是一個沒有罰則的規定
為什麼我知道呢
前幾年我的一個員工在星期五下班跟我提離職
他的先生幫他找到一個公家機關的約聘工作
下星期一一定要報到
反正他就擺明不來了
我打電話到勞工局
記得那個專員說
你沒有任何辦法可以治他,你不能扣薪
你的任何公司規定違反勞基法無效
員工在這方面違反勞基法也是沒有罰則
你只能讓他走,日後若覺得有傷害到你的權益
再打民事訴訟

我尤其記得他最後那句話
他要走就讓他走算了吧,就當老闆有大人大量
不愧是勞工局啊
後來也是只能讓他離開
糾結在這邊還不如趕快去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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