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法律上規定如此,但這是間有上市的大公司,會覺得大公司沒有法務相關的部門,有的話會允許人資這樣搞嗎?所以我覺得贏面不大!ivan7512 wrote:契約工不管時間多寡,只要連續有一年以上相同地點與公司服務,將由契約工轉為不定期契約(正職勞工)什麼是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以下是發生在我之前公司(當時是還很小)的真實事件:有一次, 公司雇了一位女性(正職), 來了約一個月後, 跟公司請產假(不記得請多久). 要我沒記錯的話, 面試時她沒講她有懷孕. 等到她產假滿了回來上班的一個禮拜後, 就主動離職了. 後來聽說她當初就已經算計好了要找個公司來待產, 只是敝公司剛好成她算計中的目標.將心比心, 你要是公司老闆, 碰到這種情況, 你能怎麼辦?
min2580 wrote:我太太目前懷孕五個...(恕刪) 名 稱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第 9 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名 稱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第 11 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第 34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8-1 條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前面幾樓的重點是"約聘",也已經解答了以後請不要找"約聘"並不是像你說的每個人都認為這樣是應該的歐如果不想這樣當初在簽約的時候應該要要求企業主加入"保證生完小孩還能回原崗位工作"這條吧只是...企業主會不會直接跳過你下一位...就不知道摟~~Frostbite Hands wrote:看前幾個人回的,難...(恕刪)
不用管什麼百大企業,小企業的,企業透過人力公司找約聘員工,中間隔著人力公司,還要多付錢給人力公司,這種要多付錢出去的事,沒有好處的話,哪個企業會做..來個每半年一聘...好處多多,約聘員工可以壓低薪資,不算年資不用調薪,給約聘員工特休假也省很多,像懷孕半年約期到了不續聘省更多,出了甚麼是中間還有人力公司當防火牆...整個約聘制度當初初衷不是這樣,只是在台灣被玩成了這樣,連政府,立法院都跳下來一起玩
sugizo74025 wrote:..............您打的也是如意算盤,利用下半年度的續聘,然後請半年的產假,每個月不用工作,還有平均工資可領。.......................... 請半年的產假??你確定你是在說台灣的法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