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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懷孕六個月公司不續約了怎麼辦

基本上法律上規定如此,但這是間有上市的大公司,
會覺得大公司沒有法務相關的部門,
有的話會允許人資這樣搞嗎?
所以我覺得贏面不大!
ivan7512 wrote:
契約工不管時間多寡,只要連續有一年以上相同地點與公司服務,將由契約工轉為不定期契約(正職勞工)
什麼是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以下是發生在我之前公司(當時是還很小)的真實事件:

有一次, 公司雇了一位女性(正職), 來了約一個月後, 跟公司請產假(不記得請多久). 要我沒記錯的話, 面試時她沒講她有懷孕. 等到她產假滿了回來上班的一個禮拜後, 就主動離職了. 後來聽說她當初就已經算計好了要找個公司來待產, 只是敝公司剛好成她算計中的目標.

將心比心, 你要是公司老闆, 碰到這種情況, 你能怎麼辦?

min2580 wrote:
我太太目前懷孕五個...(恕刪)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名  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第 34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
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
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派遣工就無解了
因為公司並不是在合約期間惡意解雇
所以你拿他沒轍...
約聘就是比較沒保障,福利也比正職差
除非你真的運氣比別人好,否則不樣妄想做約聘可以升正職
我週遭就有人家境不錯,當約聘一年就升正職(天生運氣好)
但也有人做了十年也升不上正職
真的就是運氣~~
前面幾樓的重點是"約聘",也已經解答了以後請不要找"約聘"
並不是像你說的每個人都認為這樣是應該的歐
如果不想這樣當初在簽約的時候應該要要求企業主加入"保證生完小孩還能回原崗位工作"這條吧
只是...企業主會不會直接跳過你下一位...就不知道摟~~
Frostbite Hands wrote:
看前幾個人回的,難...(恕刪)
不用管什麼百大企業,小企業的,
企業透過人力公司找約聘員工,
中間隔著人力公司,還要多付錢給人力公司,
這種要多付錢出去的事,
沒有好處的話,哪個企業會做..
來個每半年一聘...好處多多,
約聘員工可以壓低薪資,
不算年資不用調薪,
給約聘員工特休假也省很多,
像懷孕半年約期到了不續聘省更多,
出了甚麼是中間還有人力公司當防火牆...
整個約聘制度當初初衷不是這樣,
只是在台灣被玩成了這樣,
連政府,立法院都跳下來一起玩
大家都說的一副好像真的是對方公司因為懷孕而不續用

但是從頭到尾也都只是原po在那猜想


所以原po快出來面對

倘若對方公司真的是明言因為懷孕告知不續用
我會幫出律師費

sugizo74025 wrote:
..............您打的也是如意算盤,利用下半年度的續聘,然後請半年的產假,每個月不用工作,還有平均工資可領。

..........................


請半年的產假??你確定你是在說台灣的法令嗎?
原po自己有確定是因為懷孕才不續約的嗎?
怎麼看起來都像是原po自己在那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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