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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出離職,交接完不走

AlgerChen wrote:
就說是處理簡單文書工作,難道公司有需求員工可以不配合嗎?...(恕刪)

這就要看情況,如果你找個工程師,卻當全職的文書來用,那就不行,
,所以勞工局接到申訴,就會介入處理,重點是要合理,不是公司單
方面說了算。
很多台灣老闆都以為出錢的是奴隸主,收錢的就是奴才,你想怎樣用都行,
其實這種觀念很要不得,是很錯誤的管理觀念,有這種觀念的老闆與管理層
,其實是很糟糕的,注定公司效能就是每況愈下,最後勞資雙輸。
這篇文章也可參考看看~
http://forum.gamer.com.tw/Co.php?bsn=60561&sn=38794


其實該煩惱的是貴公司老闆,您身為HR只要把勞基法相關法令弄清楚,
提供給老闆決策就好...
「如果對喜歡的事情,沒有辦法放棄,那就要更努力地,讓別人看到自己的存在。」- 逆光飛翔

sonic172 wrote:
在勞工局的仲裁中公...(恕刪)


這才是正常的人資作法,有用的人才留下,不適任的調任適合位子。
真的有心想離開的人,給他合理報酬請他離開。
中階以下的人員薪資佔全部薪資比例並不高,沒必要去刁難。
說不定哪天轉了一圈後她又回來,而且對公司有更大幫助也說不定。
或蔗他心存不爽,去了另一間公司,將你們公司的重要人才給挖走。

不把員工當作他的財富,只是會員工當成奴隸,
這樣又有多少人會為你賣命呢?

gu3126 wrote:
A同事在1月旬用app...(恕刪)
有她提出離職證明,就直接請她月底走

她要告,贏面也不大,她自己名氣弄壞了,得不償失

gu3126 wrote:
A員工(人資):老闆,我婚後有計劃跟隨老公去大陸,最近又需要調養身體,未避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手上的職務必需要教其他同仁,請關小姐指示是否直接教職務代理人B同事即可?
B同事:A你的意思是要做到月底嗎???
A員工:可視交接狀況,協助公司,不影響營運為主
老闆:不如招聘一個你的職位
A員工:好...(恕刪)


以上對話沒有明確的提出辭呈, 她現在提留職停薪也說得通, 看來不是簡單就請得走的
可能被陰了

在申請留職停薪的這個部分

條件: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員工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部門主管、事業處主管及總經理核准後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一、公司員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1.依法服兵役者。
    2.選送國內外進修或研究,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
    3.自費或接受其他機關補助申請與業務有關之出國進修或研究並經核准者。
    二、公司員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並由各單位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1.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2.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3.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4.本人罹患重大傷病須長期休養者
第三條: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申請留職停薪者以半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半年。其他原因申請留職停薪者依公司核准之期限及相關法令規定為準。

第四條: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應即復職。
一、行政事業處應於留職停薪期滿三十日前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單位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二、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原服務單位申請復職,行政事業處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若沒有以上條件,公司可拒絕

=============================

另已詢問員工何時離職

回覆:下個月

就請他填寫正式離職申請書

下個月結束就正式離職了,

卻看到樓主回覆,員工提出病假申請,以及留停


只有一方的說詞,感覺反覆~~

克拉克黃 wrote:
我覺得問題的癥結點,應該是員工雖然提了離職,但並沒有講確切的日期。導致何時走變成員工在凹。...(恕刪)


老闆不是在 app 有跟她討論做到三月底嗎? 她也說好不是

三月底直接把她的勞保,健保退掉。 給她連職證明, 4月初開始不讓她進公司。

就這樣


hkaabkgh wrote:
是的公司也非常感恩,她的幫忙,我們也希望好聚好散。
但是剛剛她提出了病假申請30天,附上醫生證明,事假15天+留職停薪一年的申請,請問前輩們我該怎麼辦。...(恕刪)


這個擺明就是想領錢,不做事。 而且擺明就是要,跟你們公司對幹了。

就是想要拿資遣費, 不然不此擺休了。既然她已提出要離職也有證明

不用顧什麼情面了,直接照法令來。 3月底請她走人吧。

除非公司有什麼把柄在她手上,不然她站不住腳的。

阿, 她不是要去大陸嗎? 那很好啊, 妳想他還會跟貴公司打官司嗎?
gu3126 wrote:
A同事在1月旬用app跟老闆提出離職,老闆同意後開始找人,有詢問A同事要做到1月底嗎?A同事說可以視交接情況,協助公司,以不影響公司營運狀況為主。
因為她自己就是HR,並沒有自行填寫離職申請書,就這樣新人2/22號到職開始交接,3月A同事放了20天的假(婚假+特休+生理假)
昨天請她辦理離職手續,她說她下個月才要離職,如果公司要我做到3/31,就必須給我非自願離職單跟資遣費,請問各位前輩,真的是這樣嗎?
難道沒有寫申請書,沒有填上離職日期就永遠不用離職,口頭請辭也不算嗎?
那如果她說她要8月才離職,我要怎麼辦,我公司是小公司,怎麼可能一個職位聘用2個人,我是新手菜鳥,麻煩大家幫幫我

如果我是你老闆會這麼做啦
同意讓A作到四月,然後把你資遣

因為你身為人資,連A資遣費和一個月薪水的差異都不會算
失職
妳不是新手菜鳥嗎?

這種事公司自然會處理,不用妳煩惱也輪不到妳做主
社會混那麼久了,不會相信口頭說說的,離職就請簽切結書,他政務官喔?還有口頭請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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