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工作十二天就被開除

蛤蟆油俠 wrote:
勞基法沒寫可以有試用期,那就是可以有,請問哪條法律有寫


主題: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後有關適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主如何用?所衍生之疑義?資遣是否要發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台八十六勞資二字第○三五五八八號)

答案:

一、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二、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巳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勞工如於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前受僱,是時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仍應依當時法令之規定,不得超過四十日。



二、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巳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是什麼?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試用期內跟試用期外享用的是同樣的勞動權利
請問 雇主說試用期的目的是什麼 大部分都在騙勞工"試用期沒資遣費"


勞基法那條寫可以有試用期
如果沒有 那勞動合約是分那兩種
又是那一種可以有條件且免舉證要人離開
不用支付資遣費

你只要能自己找出答案 一切都解答了
不過我相信可能你沒繳電話費或是網路費只能上01重覆詢問 那我還是好好幫你解答
勞動契約分
不定期契約 與 定期契約
不定期指永久雇員 除非發生錯誤 否則大部份非自願離職都是資遣

定期(含部分工時人員"工讀生等等")是指 短期工作人員
工作目的會因時間或特定事情後消滅 合約期間享有與不定期同等待遇
例如 原職務人待產 公司需要短期人力
時間到了 不續聘 (若連續續聘 "可能"雇主在規避員工福利 也是違法)就是離職 無法選擇資遣
倘若離職一個月仍無法找到新工作 則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所以 試用期 跟 定期 不定期 有什麼關係? 根本就沒關係
慣老闆要避開資遣費 員工福利的一種手段而已
https://tinyurl.com/4ah27wpx (短網址為01停權星粉H先生網址) 慎入

saokie wrote: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恕刪)


謝謝解答,所以結論是可以有試用期,只是在不違背勞基法的架構內

是這意思嗎?我想我從沒說過試用期沒有遣散費這句話


蛤蟆油俠 wrote:
謝謝解答,所以結論...(恕刪)

試用期是內規,隨雇主高興,
只是在法律面沒有意義......

cckm wrote:
試用期是內規,隨雇...(恕刪)

不只法律面沒意義
就連拿試用期要開除員工也不行
試用期是拿來調高薪水的依據
有沒有可能是找你來應付那個月出貨量大的情況而已
記住,別太放心上趕緊找工作…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 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