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unyiu wrote:
無解+1.以下為個人...(恕刪)
奴性別太重,
合約不得凌駕法律之上
也就是說,
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條款,全部無效
因為勞基法就是最低的底限了!
這是勞工局上課時說的
RICE 1502 wrote:
看到勞基法條前,說的...(恕刪)
氣不過啦 wrote:
或許是我能力好吧~找到一個薪資,奬金,福利都到位的公司
所以我懂得感恩公司提供這個工作,也很尊重公司的任何人事物
就算未來或許公司有新政策令我不滿,我也有足夠能力拍拍屁股立馬走人,而不是上網瞎罵~怎樣...(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