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oogi35 wrote:
感謝大大關心,我朋友有再跟其他相同狀況的同事在討論,
謝謝!!...(恕刪)
只有當事人(接到徵詢函的人)..才能去檢舉..
別人無法代勞..只能提供意見..
坦白說..這是一封極盡羞辱人的信..也是一封曲解法令的信..
參考上半段畫紅色底線部分..下半段紅線框起來的部分..
「惟部分工作職缺仍有聘僱外籍勞工工作需求」..根本是曲解法令的說詞..
台灣的法意是說..如果國人不願意..才可以申請外勞若干百分比..
換句話說..所有的工作..都是國人的工作..如果國人不願意..才可以申請外勞若干百分比..
然而徵詢函卻說..這(若干百分比)是外勞的工作..有沒有國人願意做阿..
做一個不恰當的比喻:這是狗食..有沒有人要吃阿?
如果這不是羞辱人..那甚麼才叫羞辱人?
我也很納悶..經濟部工業局、勞委會..究竟是怎麼審查這個附件?
監察院..是不是可以關門了?
這麼大的公司..都這樣無法無天..羞辱國人..
目的就是要接到徵詢函的人..給個不願意的答案而已..
如果這樣也能忍?那麼台灣就讓它沉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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