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P協力者 wrote:
保全就是靠時數生活的嚕...12hr應該是常態吧!
勞基法第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已有多例保全員過勞死,相信勞動部已經在注意了。各行業勞工都是受薪階級且大多不適用84-1 條,加班有加班費、也有特休假;保全員為什麼要適用不平等條約(指84-1 條)。說得不好聽一點,保全員過勞死人數還不夠多,再死幾個勞動部馬上宣佈保全業不適用 8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