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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約1萬多再來我直接不去了 老闆把我的薪水扣到我還欠公司四千多元? (附上談話錄音檔)

iDemon.Zero wrote:
勞基法是最爛的工作條件,只是保障勞工有苟活權力、不至使雇主欺壓死
如果當個雇主連只能讓勞工苟活的勞基法都辦不到
在法律上是證明你不適合、沒資格當雇主

在法律上被勞工噹只是剛好

而且在台灣小公司(三十人以下)
當負責人最少一定要有勞安丙種業務主管的證照
100人以上還要設專責一級單位

有了證照對這些法律知識還不了解
不是上班不專心、就是證照不知哪的途徑買來的
這種雇主還沒有問題嗎


勞工給雇主打工,雇主給政府打工
勞工不守雇主的工作守則是爛勞工
雇主不守政府給的工作守則(勞基法、安衛法)就不是爛老闆?



看完你的回覆

只讓我想到晉惠帝的何不食肉糜


台灣有多少的小商家、小攤販、小公司沒超過30人

這些雇主 都有時間去上課、拿證照、給特休、加班給1.5-2倍薪水??


別傻了!!

現在外面景氣那麼差

多少小公司只是硬撐著不要倒而已


試試看 讓勞工局去夜市、去菜市場、去30人以下的小公司做個全面性的突擊檢查

只要沒證照的 任何一樣不符合勞基法的 通通強迫歇業或是開單罰錢

看勞工局敢不敢這樣搞??

笑她不敢啦!!

boy1234567890 wrote:
沒特別定工作守則,想...(恕刪)


雇主口頭說的在法律上是完全不會被採信的
勞雇上法院攻防時,雇主是有責任拿白紙黑字的文件證明勞工說謊
而勞工是不用的


最好還是要寫一本給員工簽名

包含薪資發放,休假、工作安全注意等相關事項
因為勞工和雇主發生爭議時、如:員工違反工作守則、職災等
那本工作守則便是雇主的保命符
(不過內容也不能違反勞基、勞安法,不然就是你違法的鐵證)

最少違反工作守則遭雇主開除的員工是不用給資遣費的
員工違反工作守則受傷、你也可以降低責任比重,反之還可以向員工求償

不然遇到願意上法院和你磨的惡劣員工
那你會一面倒的不利


我真的看過這種勞工、連進入調解的公務員都紛紛中槍挨告
monkeymichel wrote:
看完你的回覆只讓我想...(恕刪)


我問你,要是勞工真的要和雇主翻臉了

你不靠勞基法,勞安法去做攻防
你要靠什麼去和雇主作戰…
雇主不懂勞基法、勞安法,要怎麼辦到保護自己(就和56樓那位網兄的情況)

誰才是真的不食肉糜

不然遇到下列狀況,你不懂法律、請問你除了抱怨
能給什麼有用的建議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896655&p=1#37865653



勞基法是民法,所以政府不會主動去辦,還突擊啥鬼
你有看過民法有在突擊檢查嗎 ?
因為主動辦的結果未必勞工是會受益的,你知道為什麼嗎 ?

像對勞安法這種刑法類的法條,政府部門就會主動查辦
如果雇主大老闆這的這麼偉大
那南亞大火還會被停工嗎
違反勞安法不改善,連工廠都是會拆掉的

當你要批評制度時,最好先瞭解制度再說
不要不會用,不瞭解就在那邊亂講

像前陣子陳菊在和勞委會爭檢查權
你知道這會有什麼重要差異嗎
嗯 謝謝你為我做這麼多的說明。
現在是把店內當天的監視器畫面,還有甲、乙傳給我的簡訊給備份起來,
至少能證明我並沒有同意甲能預支現金,也沒有授權乙把店內的錢拿給甲。
留這些證據也沒有想要對甲、乙有什麼特別的動作,純粹以防萬一而已。

iDemon.Zero wrote:
雇主口頭說的在法律上是完全不會被採信的
勞雇上法院攻防時,雇主是有責任拿白紙黑字的文件證明勞工說謊
而勞工是不用的
boy1234567890 wrote:
嗯 謝謝你為我做這麼...(恕刪)


這樣你可能會犯另一個錯誤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十日內你不處理,違反工作守則的部份就不能再列為第十二條第一項的理由
而且可能會引起另一個惡果、不過講起來相當麻煩
真的被應用的話、會造成違反常情卻可能合法的下場

一件事如果做了……雇主不處理
後面可能在法律上被視為該公司慣例而不被司法懲罰

最好要留下明確處理記錄,簽名請他不可再犯
拖去融 wrote:
樓主看看這篇寫的吧~再者你說你沒侵佔公司的電源供應器,你要舉證你拿去維修的單據,電源供應器確實是拿去維修,並不是侵佔,也無侵佔意圖,因為電源供應器曾經離開過網咖,是你拿出去的,老闆並不知道你拿去哪,這就足以構成侵佔之意了。
第二~你說你沒無故曠職,但是你說不去就不去,並沒有事先通知資方,也無說明理由,這方面資方在勞工局會咬死你,說真的雇主可以先支付基本薪資後,再進行損害賠償控告與侵佔控告,而這兩點是你在這帖所呈現出來的弱點。
一個建議,請樓主去勞工局與雇主協調吧,把這次經驗當作一個教訓吧

侵「占」的要件是不法所有,樓主已經把東西還他老闆,

所以沒有侵「占」的問題。


To 樓主:

你可以去勞工局申訴,調解的時候不用跟老闆扯那麼多,只要講違法扣薪即可。

不知道你是否有證據?沒有的話,建議先去勞檢處(局)檢舉,讓他們幫你蒐證,你再去調。

之後如果有訴訟需要,去找法扶的律師,資格符合的話可以補助。


不過衷心的勸告你,吃人頭路要有該有的態度,今天你被扣的金額少,沒有訴訟的實益,

萬一要是金額高過委任律師的費用,或者資方真的就是吞不下這口氣,

請個律師跟你打,扣你薪水還要你賠錢,到時就不是嘴砲鄉民能幫你的了!


紫色遊魂 wrote:
侵「占」的要件是不法所有,樓主已經把東西還他老闆,

所以沒有侵「占」的問題。

是這樣嗎??....
紫色遊魂 wrote:
不過衷心的勸告你,吃人頭路要有該有的態度,今天你被扣的金額少,沒有訴訟的實益,

萬一要是金額高過委任律師的費用,或者資方真的就是吞不下這口氣,

請個律師跟你打,扣你薪水還要你賠錢,到時就不是嘴砲鄉民能幫你的了!...(恕刪)


老大~~
幹麻請律師
去巷子口超商買養樂多
用不著開藍寶堅尼去吧


這個案例簡單的說就是
管那啥屁工作態度

做幾天就是幾天的薪水
不去工作就只是當天沒薪水而已
沒有倒扣這種一隻牛剝兩層皮的做法
去各地勞工局申訴後
就會安排時間上各地調解委員會

反正你去申訴就對了
把你事情原由 應得的薪資 跟被到扣的薪資舉例出來
這樣子就可以了

我學生時代打工就申訴過這種倒扣的案例了
調解委員再我說完薪資被倒扣
還有資方一天扣三天的內規
就只回資方剛那一句話
"薪資沒有倒扣或一天扣三天這種一隻牛剝兩層皮的規定,完完全全都是違法"
當場就叫資方把該付的當場補清
就這麼簡單


先給你一個觀念~

版主不適應工作環境也應該要當面或書信告知一下雇主才對 這是工作態度

不好意思開口至少也要書信請其他員工轉達或傳簡訊給雇主

等你自己當老闆你的員工也不告而別呢?

我們公司剛好就有員工不告而別 老闆也是給他扣薪水

最後老闆被依勞基法不知道哪一條還被多罰款...還要實發不告而別員工的工作天數

你應該會領的到薪水 但是請你以後不做的話要事先通知一下 不管你有多討厭雇主





拖去融 wrote:
是這樣嗎??....

不然你覺得是怎樣?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68台上字3146號: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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