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看起來好像是受雇的吃了大虧,但是如果該雇主可以任意輕視offer letter所代表的合約關係,是憑哪一點雇員就需要遵守和雇主簽的約? 此例一開,非但雇主和雇員的信任關係蕩然無存,該公司如何將來要求雇員遵守簽的合約? 講近的一點,那以後雇員答應到職後反悔是不是也理所當然? 害到的是誰?
其實我個人覺得再大的公司都敢這樣子搞的台灣前50強 , 有完整遵守勞基法的 , 又有幾間 ?我待在食品業 , 至少是前3強 , 沒有颱風假 , 即使是政府宣告放颱風假沒等公司回覆是不準不去的 , 而且去了也不會有任何補休及津貼每個公司都有敢鑽的漏洞就是了
現行的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以前的試用期老早就修法刪除了,只要上班第一天就屬於正式員工,第二天要開除也要付資遣費,而且勞工算非自願離職,勞保年資如果有夠還可以請領失業給付,太多人不懂自己權益,還在那邊以訛傳訛洗腦別人放棄自身權益,你就是慣老闆派來的。t101nw wrote:就算讓你報到,你在那也活不久啦!實際案例給你參考,過去同事也發生相同的事,他跟你一樣極力爭取要報到,結果上班不到一個月就被請走,試用期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