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直文 wrote:
這不是一百元還是兩百元的問題,是員工的保管之責,有無包含自己出錢購置合適的防盜裝置的部分。
如果公司認爲有必要使用防盜鎖,那麽公司應自己出錢買。
如果公司認爲既有必要使用防盜鎖,員工又應當自己出錢,那麽應在事前協議中明確厘定自費的内容。
如果都沒有這些内容,那麽哪怕就是十元錢,員工也沒有義務替公司出,被盜就被盜了。
前幾頁的那些無比體貼提前就為老闆張了十八次目唯恐落後的好人兒喲。欺軟怕硬真是傳統美德,吃了幾十年大米長出來的最大的智慧就是脊髓反射,瞬間精準區分誰軟誰硬。
認同,筆電屬於公司財產,公司擁有這個財產,才可以去報警,警察才能以竊盜罪去調查跟後續法律活動,
如果確定被竊盜,也找不回來,公司可以另外再對個人求償未善盡保管之責的損失,這部分要公司去對保管人舉證,
在法律上成不成立就各憑本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