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omoochen wrote:公司會計說: '月...(恕刪) 整體來說是被凹了,也許公司也會辯稱得到你的同意才這樣保的我個人覺得要40k投保比較合理建議可以跟勞工局諮詢一下,也可以跟人資私底下討論看看如果全公司都是這樣,可能年後可以考慮其他更好的公司囉
很可惜...公司擺明違法又如何?會懲罰多少錢?他一年省下來的錢拿去給政府 也不願意照顧勞工的台灣明顯在保護公司類似你停車費一個月沒繳...20元直接變成300元請問對公司有那樣嗎?這就是台灣的悲哀.....一整個被資方市場綁架
man91517 wrote:我做的所有工作都是...(恕刪) 最可悲的就是當勞工也這樣心態難怪慣老闆有恃無恐前面回文很多人指出被低保後當你要領相關權益的錢前後會差多少了..當然自己不在意的話別人也奈何不了你囉
其實樓主也可以先忍忍,到要自提離職當天,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以雇主違法損害勞工權益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關係,而且還可以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請求資遣費。還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提撥勞退金:由於雇主高薪低報會影響勞工失業補助的數額,也會影響勞工退休金的提撥,所以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賠償不足的失業補助,也可以請求雇主將少提撥的勞退金一次提撥足夠(不是向勞工給付喔,是向勞退基金給付)。公司不給就走勞資協調,然後請求賠償,不賠償就檢舉公司申報不實,還可以提告老闆詐欺罪,詐欺罪是刑事哦,勝訴的機會相當高。以上重點就是,自提離職可以拿到資遣費和失業救助金,勞退不足的部分可以補足,特休未休可以折算工資,還可以讓公司賠償你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