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stwe wrote:
試用期是台灣每一間...(恕刪)
其實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這個東西,法令本來就沒有的事要怎麼修?建議可以問問之前錄取但離開的人為何待不住?再問問吸引他們跳槽的條件就知道大概行情在哪了,我們公司沒專長的總務就五萬多了,其他還保證年薪14個月獎金沒算,週休但不正常上下班(有晚到早退洽公的時候),三節旅遊津貼都有給,都覺得有專業的應該要更高才對
mark1329 wrote:
其實勞基法並沒有試...(恕刪)
CcCManCcC wrote:
應該還是要看工作性質...(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