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條修法的基礎在於法定財產制是婚後財產是夫妻共有,這應該沒人反對吧
如果反對的話,那就在結婚時申請分開財產制,跟郭董一樣,什麼問題都沒有了
財產夫妻共有的概念是婚後夫增加的財產妻有一半,
同樣的婚後妻增加的財產,夫有一半,
這個概念也應該沒有人反對吧
(婚前取得的財產,婚後所產生的孳息,一樣要算進婚後財產)
那剩下的問題就是你婚後所累積的退休金算不算是婚後財產,既然是婚後才累積增加的,那當然是婚後財產阿
所以配偶對於你婚後所增加的退休金有按比例的請求權是對的,
會有問題的人是沒有搞清楚你的薪水婚後已不是全部你的了,你的薪水在法律上婚後有一半是你配偶的,
所以你的薪水的一部份用來增加你的退休金,你的配偶當然有請求權。
另外,除了你的配偶對你的退休金有請求權,你的配偶的退休金你也有請求權,兩者是公平的。
所以如果你的退休年資是 30年 配偶的年資是 20年 婚姻存續 10年
那你可以請求配偶 1/2 的退休金 配偶可以跟你請求 1/3 的退休金
但有可能配偶的1/2比你的1/3還要少,配偶拿的比你多是有可能的
如果你今天跟A結婚了10年 離婚後 在跟B 有婚姻關係 10年 你的年資30年 A年資 20年 B年資 30年
那你可以請求
A 1/2 的退休金 + B 1/3 的退休金
同樣的
A 可以跟你請求 1/3 的退休金
B 可以跟你請求 1/3 的退休金
不論是你還是 A 或 B 在規則上都是平等的,會覺得吃虧就只能怪你為何要娶跟你財產差這麼多的 A 跟 B 。
1230154 wrote:
另外,除了你的配偶對你的退休金有請求權,你的配偶的退休金你也有請求權,兩者是公平的。...(恕刪)
問題是...
就公退法82跟公退法施行細則120文字敘述看來~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除了公退法,還有公立學校教職員相關的法令,所謂「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云云,應該沒有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吧;尤其是人數最多的勞工~
所以~
要麼一開始婚前就協議好採用分別財產制 -- 解釋清楚之後,應該就不會全部的人都願意結婚了~
要麼就只能找同樣是公務人員,或者是公立學校教職員當對象囉~
已離婚之前配偶可以請求退休金分配,算不算侵害到現任配偶的權益?~



Shuuta wrote:
已離婚之前配偶可以請求退休金分配,算不算侵害到現任配偶的權益?(恕刪)
這種就要看有多少人願意接受這個修法的結果,反彈太大也許還會在改,
有一人得到好處的同時代表另一人會受害,而這受害或受益的影響可能是整個家庭,
規則只要講清楚,很難說你一定是受害的一方。
就目前退休金的算法,你的退休金會跟 年資和平均投保薪資有關
而越高的投保薪資代表著越高的保費和提撥金額
加上平均投保薪資都是靠後面較高的薪資計算出來的
所以你的退休金的累積是越後面越多
這樣來看,確實是對後面結婚的人,不公平。
但可以這樣想,有人跟 A 和 B 先後結婚10年,
結果 A 請求的退休金比 B 少,而且 A 要比 B 多等至少10年才能領這筆錢,這樣也不太公平
要算到真的公平不容易,
如果真的要這樣算,
我反而建議,在離婚的當下,就把屬於雙方的那一部份退休金切出來,
算清楚後再加到各自的退休金上,以後各自婚嫁再也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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