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版主與妻子應該不是LKK吧? 連我這種老闆眼中的標準LKK都沒寫過這東西,,,,,
公司內的確會有些規定, 但一定是要有白紙黑字的條文, 而且你的確違反且沒有異議,
那種用嘴阿講得或是個人心證是無效的, 如果真有違反公司規定, 第一次就GG了, 何必等你犯九次?
如果九次都沒影響公司運作, 可見這九次是??????
像這種去勞工局投訴就好了,,,,,而且老闆GG的機會很高的,,,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現在解雇除非最近三十日內又有發生重大錯誤紀錄
公司如果用12條之4解雇,就向勞工局提出異議,重大錯誤是雇主要舉證的,不過也不是公司說了算
奇奇怪怪的切結書都不要簽 公司沒有辦法無故解雇又不用付錢的
3.1照常去上班,如果公司擋你不讓你上班要記得記錄下來,避免公司用12條之6解雇 也才有紀錄保障自己
雇主該給的非自願離職證明(關係你的六個月失業補助金 6成勞保投保金額 有小孩更多)
跟資遣費都要給 (資遣費計算是連加班費都算 並非只有底薪)
我被資遣過(公司改組)不過都照勞基法走
公司原本資遣費計算只給底薪(法條印出來公司才知道算加班費)
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公司要資遣你 還要給你求職假 沒放完的特休要換成錢(我是工作交接完成後 公司給排特休到月底)
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我也有 每月領薪的時候就知道了 要被資遣才問?
勞退要處理問勞保局
樓主婆主要工作內容為何?
這一次真正導火線為?(我想知道真正事實。) 主要是惹到誰了? 還是為了哪件事?
樓主婆工作能力算不錯?或一般?或可能水準以下(這次並沒導火線 可能就是公司沒賺那麼多 節省人力 找效率比較差的幾位先行開刀)?
東方王 wrote:
尤其是各大營造公司...(恕刪)
我最近有位新同事
導致大家以為我這單位 有兩位人力 (之前我需一人當兩三人被用)
又下放更多工作下來 而我的新同事 也時常說 她自己給我添麻煩了 幫倒忙
弄到現在 有時候我希望她什麼都不要做 就坐在那邊不要動
讓我用盡我最後的純陽之力(昨天星期六放假 我睡二十幾小時 醒後依然頭暈眼花) 一人做四人的工作吧‧‧‧ (尤其是過完年後的第一天,竟將三天份量的工作集中在一天)
在遇到我的新同事前 我生平沒遇過這樣的事!
最近我會猜想,有時遇到不合理對待 不得不離職的,是不是在效率上 確實不到水準? 導致被用一些技巧性的方式給逼走?
[我也打算要走了‧‧‧ 三天的工作量 集中在一天要我弄完! 這擺明也是要逼我走‧‧‧] 開玩笑的啦 其實是我的身體真的沒辦法了!!! 想做 身體也承受不住
前天好像稍微弄清楚了。可能是其它同事不希望我新同事繼續待 (其它同事希望能有位至少一般水準的吧)(又我猜想 他們希望是一名很厲害的絕世高手等級新同事‧‧‧)
將三天工作量弄在同一天, 人力只有我 與新同事‧‧‧
我hold不住的話 自然心裏會開始起怨言‧‧‧ 可能就變成由我去當壞人‧‧‧ 使新同事byebye‧‧‧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