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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大家都在注重加班費換補休1:1,而沒有人在乎休假日加班費是1:1


woyuan0318 wrote:
1年前未改勞基法時公司的放假及假日出勤算法如下
平日晚上以加班到8點半來說
2小時1.34後半小時1.66
隔週休
禮拜六出勤是2倍薪(如1天薪水1000,當月會多2000假日出勤費)
多7天年假


未改時你們公司優於勞基法
因為正常來說星期六加班前兩小時0.33後六小時0.66
變成加班一天只能領到半天多一點(0.57)的薪水
問題是這樣算的公司到底有多少
一般來說至少會給一日薪水
這也是當初提出要修法的其之一

woyuan0318 wrote:
現行勞基法我們公司
平日晚上加班費沒變
然後1~6排休一天
休息日出勤沒有2倍,照平日前2小時1.34後6小時1.67
7天年假沒了


修法以後砍七天假
換休息日出勤前兩小時1.33後六小時1.66
平均可得1.57的薪水
你們公司遵照勞基法

woyuan0318 wrote:
今年3月實行(預測)
平日沒變
休息日出勤變"1倍"
可以12天休2天
可能會改回隔週休
隔週休1個月要多上1天的班
1年12個月,多上12天班
再加上扣掉的7天年假
等於多上19天的班,
休息日出勤從1年前的2倍變成1倍1天薪水1000,當月會多1000假日出勤費)
不知道我這樣的算法有沒有錯?
ps.假日出勤變補休,基本上不可能休的到,都要上班
ps.如果公司比照勞基法給1倍薪,大部份同事都不想去加班,
但不去加班代表不配合公司調度
領獎金跟年終會扣很多,也等於半強迫


從這邊開始發現你們公司出現問題
因為此次修法並沒有更動休息日的加班費
休息日出勤一樣是前兩小時1.33後六小時1.66
砍掉的是做1得4做5得8的部分
改回隔週休也是違法的
因為現在一樣是七休一
只是放寬可調整例假日變成連上12天
單月加班工時上限54小時
每三個月平均138小時
國定假日從頭到尾沒改過
就是給1日薪不算加班工時
所以照你說的話你們公司已經違反勞基法了
woyuan0318 wrote:
1年前未改勞基法時公司的放假及假日出勤算法如下
平日晚上以加班到8點半來說
2小時1.34後半小時1.66
隔週休
禮拜六出勤是2倍薪(如1天薪水1000,當月會多2000假日出勤費)
多7天年假


紅字部份,應該是說當初很多老闆誤解法條,確實我遇過很多中小型企業對當初「加倍給薪」是這樣解讀。
但在前年底一例一休立法時,很多的討論讓大家知道,休假日是有本薪的。


woyuan0318 wrote:
今年3月實行(預測)
平日沒變
休息日出勤變"1倍"
可以12天休2天
可能會改回隔週休


若貴公司要符合勞基法,改回隔週休是不可能的,
正確來說是可以採用變形工時


woyuan0318 wrote:
休息日出勤從1年前的2倍變成1倍1天薪水1000,當月會多1000假日出勤費)
不知道我這樣的算法有沒有錯?


若貴公司採符合勞基法底線的方式運作,
(以貴公司在一例一休實施時,發現假日多給薪的假設)
那最有可能採加班轉補休。
因為依我們公司來說,例假日根本不給加班,所以不用去在意1:1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很多公司為了應付法規會先讓員工簽好自願同意書,用考績跟獎金威脅,請問員工敢不簽嗎,除非你不想做了

timeriver235 wrote:
我們公司為例子 ...(恕刪)

應該建議立法院把員工自由選擇加班費或是補休 然後年底強制1.33或1.66換回加班費
這寫進條例裏面~~
==============================
新修法32-1裡頭是寫「由勞工選擇,雇主同意」可以選擇補休。
如果不補休,當然就是以當時加班的制度計算加班費....
(32-1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所有的修法裡面,最不恰當的地方就是「勞資協商(包含工會)」
這方面,因為勞工在這裡的議價能力極少。

依照新休法,選擇補休需為「勞方主動選擇,資方被動同意」,也就是選擇權在勞方...
我是勞工,我喜歡加班時數集滿一天(要依照補休當日的『時數』計算呢!),我就可以
在未來任何一天選擇補休呢!!
如果資方不同意,那你就給我加班費啊!笨蛋~~
聽起來是不是好棒棒?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故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但是目前、現在、剛剛、發生的事情是:
「由資方草擬同意書,『事先』預定本年度皆為『加班換補休』的勞資協議同意書~~」!
照資方的意思,就是勞團跟鄉民說的「資方規劃,旺季加班,淡季補休,加班1:補休1」
你加班,我說了算!你只能選擇加班,或不加班。(後果自負喔!)
你補休,我說了算!你只能選擇在我同意的時候補休!
是不是刺刺的?新法不是說勞方選擇,資方同意?

chinack0211 wrote:
應該建議立法院把員工自由選擇加班費或是補休 然後年底強制1.33或1.66換回加班費
這寫進條例裏面~~
==============================
新修法32-1裡頭是寫「由勞工選擇,雇主同意」可以選擇補休。
如果不補休,當然就是以當時加班的制度計算加班費....
(32-1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所有的修法裡面,最不恰當的地方就是「勞資協商(包含工會)」
這方面,因為勞工在這裡的議價能力極少。
依照新休法,選擇補休需為「勞方主動選擇,資方被動同意」,也就是選擇權在勞方...
我是勞工,我喜歡加班時數集滿一天(要依照補休當日的『時數』計算呢!),我就可以
在未來任何一天選擇補休呢!!
如果資方不同意,那你就給我加班費啊!笨蛋~~
聽起來是不是好棒棒?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故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但是目前、現在、剛剛、發生的事情是:
「由資方草擬同意書,『事先』預定本年度皆為『加班換補休』的勞資協議同意書~~」!
照資方的意思,就是勞團跟鄉民說的「資方規劃,旺季加班,淡季補休,加班1:補休1」
你加班,我說了算!你只能選擇加班,或不加班。(後果自負喔!)
你補休,我說了算!你只能選擇在我同意的時候補休!
是不是刺刺的?新法不是說勞方選擇,資方同意?(恕刪)


沒錯 聰明的人就看的出來勞基法修成這樣破綻百出
勞方能選擇的機會有多少??
只有既得利益者跟裝傻的政府還有骨子裡是資方還裝勞方帶風向的
才會來說這次修法是有利勞工!!
那些人的嘴臉讓人作嘔
加班換補休,要看公司有沒有良心。

無良的比方休假日加班,然後找零碎時數讓你放1小時。




我們公司早就是加班補休可以無限期延後,

同業似乎皆是如此。(醫院護理師)

正因為自己是這樣,才希望別人不要這樣被壓榨。



而且我根本分不清哪天是上班日哪天是例假日。。。

輪班工作的人都知道自己哪天例假日?哪天休息日嗎?

換錢的話只能拿到一天的日薪,不划算。

補休若有機會休倒是很划算,積假20天就可以一個月不上班,薪水照領。

問題是,要等到不缺人的時候。。。說真的不知要等到什麼時候。

換錢就是日薪1800x20,當月正常輪班22天,正常領73K。

補休就是20天+8天例假,當月只要上2天班或者乾脆請特休,薪水73K。

通常只有離職前才能這樣補休完畢。。。。

至於底薪明明68K不含績效獎金5K,為何日薪才1800元。。這是個謎!!!

而健保是58K+10K健保補充費。以前健保補充費未立法之前是用6xk算健保費。

都不知為何這些年來底薪越算越少。。。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chinack0211 wrote:
應該建議立法院把員...(恕刪)


事先約定轉換成補休跟這次修法無關
在幾年前勞委會/勞動部的函釋就已經敘明這是違法的

行政勞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五月一日勞動二字第○九八○○一一二一一號函
勞動部一○三年六月十日勞動條二字第一○三○○六六二三八號函

這跟法律條文本身沒有關係, 這是操作面的問題
勞工應該要能檢舉, 然後政府要能重罰
如果勞工都摸摸鼻子不吭聲, 法律訂得再嚴也是無用
勞工意識抬頭, 應該是自己要能勇於維護自己的法定權益, 也要求政府要能確實執行法律的規定
而不是要求訂一個無限上綱的法律, 違法的企業繼續違法, 守法的企業做不下去

pwwang wrote:
很多人都會說勞工權...(恕刪)


又是假設性的發言
沒入法前中小企業不知? 根本就一堆小公司都這樣了好不好
補休存在二三十年了

即使是中小企業以前不知現在知, 但選擇權在勞工身上, 法條上是哪裡有問題?
有違法企業跟法律條文本身無關, 這是執行面的問題


怎樣改,我們公司都沒變,管他加班時數,我一個月都至少加八天,感謝一例一休,待了14年,一月份終於領到,特休未休全薪,十天特休一萬四,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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