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yuan0318 wrote:
1年前未改勞基法時公司的放假及假日出勤算法如下
平日晚上以加班到8點半來說
2小時1.34後半小時1.66
隔週休
禮拜六出勤是2倍薪(如1天薪水1000,當月會多2000假日出勤費)
多7天年假
未改時你們公司優於勞基法
因為正常來說星期六加班前兩小時0.33後六小時0.66
變成加班一天只能領到半天多一點(0.57)的薪水
問題是這樣算的公司到底有多少
一般來說至少會給一日薪水
這也是當初提出要修法的其之一
woyuan0318 wrote:
現行勞基法我們公司
平日晚上加班費沒變
然後1~6排休一天
休息日出勤沒有2倍,照平日前2小時1.34後6小時1.67
7天年假沒了
修法以後砍七天假
換休息日出勤前兩小時1.33後六小時1.66
平均可得1.57的薪水
你們公司遵照勞基法
woyuan0318 wrote:
今年3月實行(預測)
平日沒變
休息日出勤變"1倍"
可以12天休2天
可能會改回隔週休
隔週休1個月要多上1天的班
1年12個月,多上12天班
再加上扣掉的7天年假
等於多上19天的班,
休息日出勤從1年前的2倍變成1倍1天薪水1000,當月會多1000假日出勤費)
不知道我這樣的算法有沒有錯?
ps.假日出勤變補休,基本上不可能休的到,都要上班
ps.如果公司比照勞基法給1倍薪,大部份同事都不想去加班,
但不去加班代表不配合公司調度
領獎金跟年終會扣很多,也等於半強迫
從這邊開始發現你們公司出現問題
因為此次修法並沒有更動休息日的加班費
休息日出勤一樣是前兩小時1.33後六小時1.66
砍掉的是做1得4做5得8的部分
改回隔週休也是違法的
因為現在一樣是七休一
只是放寬可調整例假日變成連上12天
單月加班工時上限54小時
每三個月平均138小時
國定假日從頭到尾沒改過
就是給1日薪不算加班工時
所以照你說的話你們公司已經違反勞基法了




























































































